【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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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使用禁止系属德国刑事司法领域用以调整证据能力的理论学说,但我国在借鉴移植的过程中却显露出畸严倾向。对于违反讯问录音录像规定所获口供的证据能力,最高法《防范意见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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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机制研究”(17SKJ007),2017年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国家监察体系改革背景下的侦诉关系重塑”(2017XZXS-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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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使用禁止系属德国刑事司法领域用以调整证据能力的理论学说,但我国在借鉴移植的过程中却显露出畸严倾向。对于违反讯问录音录像规定所获口供的证据能力,最高法《防范意见》选用了绝对禁止的立场,并且缺乏明确的例外规定,其部门合意性也低位徘徊。这些畸严表征导致体系逻辑失洽、救济回路阻断、司法裁断失衡等危害。迹其缘由,与证据使用禁止的适用目的偏差和录音录像制度的阶段性局限密切相关。因此,廓清禁止理论的逻辑基点,诉诸不利推定的禁止方式,完善录音录像的配套建制,方能实现畸严倾向的祛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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