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少妇“假结婚” 遗产继承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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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静安区八旬高龄的陈老伯与外来媳妇詹晓婷登记结婚刚满1年就因病去世了。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为了96万元遗产与陈老伯的亡妻詹晓婷对簿公堂。因为遗产分配问题,詹晓婷将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告上法院。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认为婚前陈老伯与詹晓婷及詹晓婷前夫王大壮签署了一份《承诺书》,由此证明他们的婚姻是假结婚,所以詹晓婷无权继承遗产,可是詹晓婷手里有民政局颁发的鲜红的结婚证书,对此遗产纷争,法院又该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老夫少妻登记“结婚”
  现年40岁的詹晓婷是江西上饶人,她在沪打工已有20多年,不知什么时候与陈老伯相识成为朋友关系。2013年9月23日,詹晓婷与老家的丈夫王大壮突然办理了离婚手续,一个月后,詹晓婷又闪电般地与年长她29岁的陈老伯登记结婚。
  与詹晓婷结婚前,退休多年的陳老伯独居在上海市新闸路某号房屋内。前几年该地块遇上动迁,自认为已到风烛残年的年纪,膝下无子女的陈老伯选择了货币分房。他拿了一笔动迁费后,就在距离妹妹家不远的地方租房居住。
  谁知,与詹晓婷登记结婚1年后,陈老伯就因病在医院去世。
  根据街坊邻居及医院护士、护工人员反映,陈老伯躺在病榻之上时,都是陈老伯的4位弟弟妹妹轮流前来送饭送菜,照顾他的日常起居,几乎没有见过詹晓婷前来嘘寒问暖。
  老人临终婚姻“揭秘”
  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回忆,久卧病榻的陈老伯也许感觉自己时日无多,在某一天支开了护工,亲手将自己的银行存折和与詹晓婷、王大壮签订的《承诺书》交给他们。
  弟弟妹妹们一看《承诺书》,顿时感觉老哥的婚姻是被詹晓婷和她前夫利用了。原来这份《承诺书》写道:“郑重声明:这次和你办理结婚登记,是为儿子王某能在上海办理考大学所需的手续,感谢你的帮忙和支持。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后各方的财产对方无权享用和支配。双方生活各不相干,对方也无权过问个人的隐私,更不得提不合理的要求,一切以儿子为中心。我王大壮再次声明,你今后生活我绝不会打扰,你名下财产与我不相干。感谢你的帮助,我儿子才能在上海完成学业,你今后的生活我会给予帮助的,我会把你当父亲来照顾。”在这份《承诺书》上,三个人约定了各自财产的归属,还都留下亲笔签名及日期。
  “他就是想把这数十万元遗产留给自己人,而不是轻易交给对他照顾不多的詹晓婷。”陈老伯的弟弟妹妹称,拿到《承诺书》后他们才得知陈老伯与詹晓婷还有如此约定,也对詹晓婷与陈老伯结婚的目的产生质疑,更不想让她以妻子的身份独占陈老伯的全部遗产。
  这份《承诺书》的出现直接导致了陈老伯的遗产纷争。
  陈老伯的弟弟妹妹认为,詹晓婷与陈老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或许幕后存在某种他人无法说清的交易,因此他们不愿意将陈老伯的银行存折交给詹晓婷,也没有让她参加陈老伯的葬礼。
  詹晓婷则认为自己是陈老伯的合法妻子,有权继承陈老伯的遗产,因此将陈老伯的4位弟弟妹妹告上法院。
  90万元遗产继承起纷争
  静安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詹晓婷诉称,她与陈老伯于2013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6日,陈老伯去世后,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一直不告诉她陈老伯的葬礼时间和墓地位置,她无法悼念陈老伯。
  詹晓婷表示,陈老伯死后留下遗产约96万元,而且陈老伯没有设立任何遗嘱或遗赠。陈老伯的父母亲都先于他去世,陈老伯也没有子女,她与陈老伯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作为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她来继承陈老伯的全部遗产。
  詹晓婷还指出,陈老伯的4个弟弟妹妹擅自从银行提取陈老伯的遗产并侵吞,侵犯了她的法定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4名被告归还上述钱款。
  庭审中,陈老伯的弟弟妹妹却辩称,依据2013年10月17日詹晓婷及前夫王大壮与陈老伯签订的承诺书,双方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他们认为,詹晓婷与陈老伯结婚是带有目的的,是因为詹晓婷的儿子在上海有读书需求,让陈老伯提供帮助。所以与陈老伯“假结婚”。
  陈老伯的弟弟妹妹指出,在《承诺书》中,詹晓婷与陈老伯在财产和生活上都曾作了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的生活各不相干,对方无权过问个人隐私。”詹晓婷的前夫王大壮也在承诺书中声明,他们不会打扰陈老伯的生活,陈老伯的财产也与他们无关。
  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还表示,尽管詹晓婷与前夫王大壮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但事实上两人还是和夫妻一样一起共同生活。而詹晓婷与陈老伯虽然在法律上有婚姻关系,但生活中两人分开居住,经济互不相干,日常生活中更没有夫妻之实。
  特别是在陈老伯平时生活及生病期间,詹晓婷从没有给予陈老伯关心和照顾,完全靠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照顾,这些街坊邻居都可以证明。
  因此,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请求法院驳回詹晓婷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
  “承诺书”是否算遗嘱
  由于陈老伯已经去世,法院认为,本案中詹晓婷与陈老伯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那么在这样的前提下,《承诺书》能否就算是遗嘱呢?
  詹晓婷表示,因为她与陈老伯年龄相差大,老夫少妻容易被人议论,所以一直遭到陈老伯弟弟妹妹的反对,所以他们才想写一份《承诺书》,让陈老伯的家人放心,由此接受他们的婚姻。所以詹晓婷认为,签署《承诺书》是陈老伯的生前行为,不涉及遗产继承问题。而且在《承诺书》中,陈老伯没有剥夺詹晓婷对他财产的继承权,詹晓婷也没有表明自愿放弃继承权。
  陈老伯弟弟妹妹们则声称,他们是在陈老伯生重病时,才发现陈老伯与詹晓婷登记结婚的情况。尽管詹晓婷与陈老伯登记结婚,但目的是让儿子能在上海读书,双方无夫妻之实。他们还出示了当地居委会的两份证明,证明詹晓婷与陈老伯从未共同生活过。
  陈老伯的弟弟妹妹认为,根据中国人的传统习俗,生前就写遗嘱不太吉利,所以才会用《承诺书》的形式表达今后遗产分配权益。
  经法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陈老伯名下遗产购买理财产品23万元及存款73万余元。陈老伯弟弟妹妹认为其中用于丧葬费21.4万余元;而詹晓婷只认可其中2万余元的费用属合理支出,其余均不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陈老伯已经去世,詹晓婷与陈老伯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婚姻登记证书,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中詹晓婷与陈老伯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鉴于詹晓婷是死者陈老伯合法妻子,依法享有继承陈老伯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的《承诺书》不是遗嘱,但是一种财产制约定,詹晓婷、王大壮与陈老伯约定的是分别财产制,对于一方去世后的财产处理,另一方可以继承。但根据詹晓婷与陈老伯办理结婚登记前,詹晓婷及前夫王大壮共同向陈老伯的承诺,詹晓婷与陈老伯登记结婚是为了詹晓婷之子能在上海考大学,并非以双方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从审理已查明的事实看,法院认为詹晓婷婚后并没有与陈老伯共同生活在一起,陈老伯生前的生活,特别是临终前数月的住院治疗,都是由他的弟弟妹妹们关心照顾。本案中,陈老伯的弟弟妹妹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所以他们也有权分得遗产。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兼顾对陈老伯所尽义务酌情予以考虑分配。
  为体现法律精神及公平公正原则,法院最终在认定的遗产总额的金额中,判决由詹晓婷继承其中的25万余元,其余遗产60.8万余元由陈老伯的4位弟妹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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