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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世纪诞生的英国治安法官,都铎王朝时期得到了很大发展,成为中央在地方的代理人。但内战打乱了治安法官的正常运作,治安法官的职权地位一度跌入低谷。旧王朝复辟后,结束了内战中治安法官起伏摇曳不定的命运,治安法官地位逐渐上升浮起,在地方上的行政司法事务几乎无拘无束,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其职权发生了很大变化,表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征。与此同时,随着英国辉格党和托利党的出现,使党派政治对治安法官产生了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