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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四、科研机构转制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一)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所指的科研机构不包括:已经转制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二)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