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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88条几乎完全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也因此沿袭了后者的缺陷,因此应当在《民法典》施行背景下通过妥当的解释论发展第1188条。被监护人应依行为时识别能力之有无,来确定是否应当自己承担责任。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以上两种责任若同时发生,则产生连带责任。以上两种责任若均不发生,则可通过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解决损害分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