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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土地督察标准来讲,其确定意味着我国的土地管理发生了重大变革,本质在于利用增强政府内控的形式高效对土地进行应用与管理,创建一种政府自行克制的模式。相关工作人员应转变观念,不但需要对中央、地方的权利进行考量,同时还需要对公民的权利予以关注,创建以“中央、地方、民权”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本文简要探讨了土地督察的法律属性与制度定位,分析了“三位一体”、土地管理新模式的确立,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我国土地的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更好发展。
关键词:土地督察制度;土地管理模式;改革;要点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土地的保护及应用同社会、国家的利益存在密切的联系,关联着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自2006年,我国针对土地督察制度颁布了一系列标准,创建了较为完善的土地督察制度。然而,至今为止,该制度的落实情况亟待提高。以下简要针对土地督察及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仅供参考。
一、土地督察的法律属性与制度定位
对于土地督察制度来讲,其可以被视为一种行政监督标准。其监督的对象为各个地方政府,对土地进行管理与应用。
(一)土地督察工作是中央对地方实施监督权
土地督察工作指的是中央政府对各省级地方政府下属的土地进行应用、管理的监管行为。其通过对合法性的审核,增强土地的利用率,属于特殊行政监管。在2010年以前,我国进行土地管理工作属于地方管制,基于法定要求内享有独立管理土地的权利与职能,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与土地监察机构共同受政府监管。为了让省级下属的国土资源管理者冲破地方政府的局限,单独行使土地管理职能,在2010年,我国土地资源的管理工作发生了一次重要的变革。施行土地资源管理机构的领导者由一级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为主,地方进行协助,进行双重管理。
另外,土地的垂直管理模式也让监督工作变成了十分重要的内容。土地的垂直管理仅落实到省级部门,中央同省级的联系仍保持现状,从而造成中央同省级之间出现缺失,省级土地管理工作缺少严格的监管。
(二)土地督察的制度定位
在创建土地督察标准期间,应精确对其进行定位,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其一,土地监督标准的统一化;其二,中央下属的土地监督应保持独立;其三,明确区分监察与督察的差异。唯有做好土地督察的制度定位,才可以确保土地督察内容合理、提高土地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好发展。
二、“三位一体”、土地管理新模式的确立
(一)政府自行克制的管理模式
该模式是当前我国进行土地管理时较为常用的方法之一。基于此模式下,土地利用政府的行政进行管理,保护责任、管理责任等由政府负责。依据我国《宪法》等法规规定,城市中的土地为国有制,土地归所有民众拥有。然而,其落实人员却为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并且利益也由政府获取。所以,真实情况为政府肩负着管理与持有双重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土地的所有权在政府手里,表现为以下几方面情况:其一,农民失去了对土地的支配权利;其二,集体共有可能被架空;其三,农民可否享有收益权由政府决定。
想要依赖政府自行克制的方法进行土地管理,就需要给予以下条件:其一,政府的功能为全能性,可以明确了解怎样合理分配资源;其二,政府的所有行为为公益性,并且中央同地方政府可以协调统一;其三,没有代理风险,管理者为农民的最佳守护者。
(二)创建“三位一体”新的土地管理模式
土地督察标准的创建衍生了政府自行克制的管理模式,其对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标准有重要价值。然而,大量产生的租地、圈地情况证明,仅依赖政府的自行克制无法高效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推动资金利用与发展。这也证明了,管理任务的落实,不但同政府行为相关,同时也与利益的相关者存在密切联系。在对土地进行利用与管理方面,政府并不是单一的利益相关者,农民、开发商的利益才同土地真正联系在一起。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应更新自身的观念,基于“中央、地方”的管理形势下,加入公民的权利,从而形成新的、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1、创建民权的监管系统
基于政府自行克制的前提下,土地监管需要以行政管理系统为主,由本质来看,其属于一种自我监督。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其一,创建地方韧带对政府土地利用的监管标准。其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体现。依据我国《宪法》等相关法规要求,由地方人大形成地方政府,同时进行监督。那么,就需要创建并完善相关标准;其二,应创建社会监管系统。当前,社会的权利越来越重要,所以,应利用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调整与规范。
2、创建完全所有权标准,确保农民的土地支配权利
公民权利的外部监管系统在监管土地、抑制土地违法等方面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然而,其仅为监管系统,间接表述公民的权利,功能受到较大的限定。想要由本质落实农民对土地的支配权,就需要创建完全所有权标准,更好的赋予民众对抗政府违法行为的权利。对于政府自行克制管理模式来讲,其最大的限定在于通过行政的方法获取法律财产机制。土地表面上归集体所有,然而其本质的控制权、处分权等都掌握在政府手里,界定权利较不清晰。面对此种情况,唯有依赖政治方法进行资源调控,依赖行政措施管理资源,才可以更好的确保土地管理与应用的高效性。然而其依旧存在不足,无法治本,还应该创建明确的产权标准,为农民赋予完全的土地所有权。
总结:
总而言之,伴随着现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进程的逐步深入,土地应用与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土地督察制度的创建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发生了重大改革。相关工作人员应深入对土地的管理模式及制度进行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及综合素养,精确对土地督察的法律属性与制度进行定位,并确立“三位一体”土地管理新模式,从而提高土地的应用与管理质量,更好的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对土地督察制度及管理模式的内容進行探讨是值得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思考的事情。
参考文献:
[1]曾靳,郭少青.听证程序引入土地督察制度的必要性探讨[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08).
[2]詹晨晖.基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土地督察制度分析[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0(05).
[3]谭梦,钟太洋,黄贤金.土地督察对土地市场化的影响[A].发挥资源科技优势 保障西部创新发展——中国自然资源学会2011年学术年会论文集(上册)[C],2011.
[4]李元恒.基于系统实现的土地划区分级督察及预警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1.
关键词:土地督察制度;土地管理模式;改革;要点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土地的保护及应用同社会、国家的利益存在密切的联系,关联着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自2006年,我国针对土地督察制度颁布了一系列标准,创建了较为完善的土地督察制度。然而,至今为止,该制度的落实情况亟待提高。以下简要针对土地督察及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仅供参考。
一、土地督察的法律属性与制度定位
对于土地督察制度来讲,其可以被视为一种行政监督标准。其监督的对象为各个地方政府,对土地进行管理与应用。
(一)土地督察工作是中央对地方实施监督权
土地督察工作指的是中央政府对各省级地方政府下属的土地进行应用、管理的监管行为。其通过对合法性的审核,增强土地的利用率,属于特殊行政监管。在2010年以前,我国进行土地管理工作属于地方管制,基于法定要求内享有独立管理土地的权利与职能,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与土地监察机构共同受政府监管。为了让省级下属的国土资源管理者冲破地方政府的局限,单独行使土地管理职能,在2010年,我国土地资源的管理工作发生了一次重要的变革。施行土地资源管理机构的领导者由一级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为主,地方进行协助,进行双重管理。
另外,土地的垂直管理模式也让监督工作变成了十分重要的内容。土地的垂直管理仅落实到省级部门,中央同省级的联系仍保持现状,从而造成中央同省级之间出现缺失,省级土地管理工作缺少严格的监管。
(二)土地督察的制度定位
在创建土地督察标准期间,应精确对其进行定位,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其一,土地监督标准的统一化;其二,中央下属的土地监督应保持独立;其三,明确区分监察与督察的差异。唯有做好土地督察的制度定位,才可以确保土地督察内容合理、提高土地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好发展。
二、“三位一体”、土地管理新模式的确立
(一)政府自行克制的管理模式
该模式是当前我国进行土地管理时较为常用的方法之一。基于此模式下,土地利用政府的行政进行管理,保护责任、管理责任等由政府负责。依据我国《宪法》等法规规定,城市中的土地为国有制,土地归所有民众拥有。然而,其落实人员却为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并且利益也由政府获取。所以,真实情况为政府肩负着管理与持有双重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土地的所有权在政府手里,表现为以下几方面情况:其一,农民失去了对土地的支配权利;其二,集体共有可能被架空;其三,农民可否享有收益权由政府决定。
想要依赖政府自行克制的方法进行土地管理,就需要给予以下条件:其一,政府的功能为全能性,可以明确了解怎样合理分配资源;其二,政府的所有行为为公益性,并且中央同地方政府可以协调统一;其三,没有代理风险,管理者为农民的最佳守护者。
(二)创建“三位一体”新的土地管理模式
土地督察标准的创建衍生了政府自行克制的管理模式,其对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标准有重要价值。然而,大量产生的租地、圈地情况证明,仅依赖政府的自行克制无法高效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推动资金利用与发展。这也证明了,管理任务的落实,不但同政府行为相关,同时也与利益的相关者存在密切联系。在对土地进行利用与管理方面,政府并不是单一的利益相关者,农民、开发商的利益才同土地真正联系在一起。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应更新自身的观念,基于“中央、地方”的管理形势下,加入公民的权利,从而形成新的、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1、创建民权的监管系统
基于政府自行克制的前提下,土地监管需要以行政管理系统为主,由本质来看,其属于一种自我监督。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其一,创建地方韧带对政府土地利用的监管标准。其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体现。依据我国《宪法》等相关法规要求,由地方人大形成地方政府,同时进行监督。那么,就需要创建并完善相关标准;其二,应创建社会监管系统。当前,社会的权利越来越重要,所以,应利用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调整与规范。
2、创建完全所有权标准,确保农民的土地支配权利
公民权利的外部监管系统在监管土地、抑制土地违法等方面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然而,其仅为监管系统,间接表述公民的权利,功能受到较大的限定。想要由本质落实农民对土地的支配权,就需要创建完全所有权标准,更好的赋予民众对抗政府违法行为的权利。对于政府自行克制管理模式来讲,其最大的限定在于通过行政的方法获取法律财产机制。土地表面上归集体所有,然而其本质的控制权、处分权等都掌握在政府手里,界定权利较不清晰。面对此种情况,唯有依赖政治方法进行资源调控,依赖行政措施管理资源,才可以更好的确保土地管理与应用的高效性。然而其依旧存在不足,无法治本,还应该创建明确的产权标准,为农民赋予完全的土地所有权。
总结:
总而言之,伴随着现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进程的逐步深入,土地应用与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土地督察制度的创建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发生了重大改革。相关工作人员应深入对土地的管理模式及制度进行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及综合素养,精确对土地督察的法律属性与制度进行定位,并确立“三位一体”土地管理新模式,从而提高土地的应用与管理质量,更好的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对土地督察制度及管理模式的内容進行探讨是值得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思考的事情。
参考文献:
[1]曾靳,郭少青.听证程序引入土地督察制度的必要性探讨[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08).
[2]詹晨晖.基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土地督察制度分析[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0(05).
[3]谭梦,钟太洋,黄贤金.土地督察对土地市场化的影响[A].发挥资源科技优势 保障西部创新发展——中国自然资源学会2011年学术年会论文集(上册)[C],2011.
[4]李元恒.基于系统实现的土地划区分级督察及预警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