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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新兴市场国家无论是采用汇率目标,还是货币总量目标作为主要的货币政策中间目标,都面临着难以调和的困难,许多国家开始采用通货膨胀目标制,并将物价稳定作为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为有效地实施通货膨胀目标制,新兴市场国家积极开展中央银行制度改革,提高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从法律上明确物价稳定目标的优先地位,从制度上明晰央行官员任免程序、加强向政府提供信用的管理以及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从而提高中央银行政治独立性、经济独立性和责任度,实现中央银行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的分离,有效地降低了通货膨胀水平。
我们选取了10个有代表性的新兴市场国家为例:巴西、智利、哥伦比亚、以色列、墨西哥、秘鲁、菲律宾、南非、韩国、泰国。这些国家在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都曾经受到高通胀的困扰,但在近几年成功地将通货膨胀水平控制在了单位数。除泰国外,各国都在实施通货膨胀目标制前后颁布或重新修订了中央银行法,泰国则在其货币政策规定中明确说明了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建和央行行长职权等具体要求。
新兴市场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经验
新兴市场国家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处于很低的水平,这是由于长期以来政府操纵了经济运行,中央银行无论在人事任免、政策决策、借贷限制等方面都偏向于政府意识,等同于政府的附属机构。在新型货币政策框架的推动下,各国中央银行展开从立法入手的制度改革,使独立性得到空前发展。中央银行独立性从政治独立性,经济独立性和央行责任度方面进行重点分析:
政治独立性
中央银行政治独立性涉及到央行官员的任免与任期,政策目标的确定以及冲突解决程序等方面。尽管新兴市场国家在修订的立法中削弱了中央银行对官员任命的自主权,但其他方面规定的明确化足以弥补这一点。央行官员的平均任期已由立法修订以前的不足五年增加到现在的超过五年,并且允许连任,这样的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政治活动因素的干扰,还有利于提高央行行为的连续性并建立起信誉。在智利、以色列、墨西哥、菲律宾、韩国、秘鲁、哥伦比亚中央银行董事会成员的免职必须以国家法律为依据,通常要有一定数量的董事会成员共同提交议案,多数票通过才上呈国家首脑审批。央行官员在行政机关的兼职情况以及冲突中的最终决策权问题曾一度完全受控于政府,现已明显改观。目前,明令禁止政府代表强制参与银行董事会或其成员在政府部门兼职行为的国家超过80%,而且与政府意见发生对立时,赋予中央银行在法律上优先权的国家占50%。各国中央银行进一步强调货币稳定作为货币政策目标的优先性,哥伦比亚、韩国、墨西哥、泰国、菲律宾将物价稳定作为第一目标,秘鲁将货币稳定作为第一目标,巴西、智利、以色列、南非采用稳定货币币值和与其不冲突的目标。
经济独立性
与政治独立性相比,各国更加看重经济独立性的作用。中央银行的经济独立性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在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向政府提供信用,利用货币政策工具以及财务方面的独立性,因此,也被称为操作上的独立性或工具独立性。新兴市场国家的中央银行针对经济独立性方面的改革理念,围绕着货币政策工具的控制权和向政府提供信用的限制条款展开。一方面,所有的样本国的货币政策工具都由中央银行自主决定,另一方面,各国普遍加强向政府提供信用的限制。在中央银行法修订之前各国都是以低于市场的利率向政府提供信用,甚至对此无限制,并且允许中央银行参加一级市场购买国债,有的国家,像巴西,在经济独立性方面是一片空白,完全为政府服务。20世纪90年代,各国意识到经济独立性的缺失,使中央银行无法摆脱财政支配的影响,它不仅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还导致长期高通货膨胀。在新的中央银行立法中,新兴市场国家纷纷强调对政府信用优先权,利率、时间、数量以及购买国债等方面的限制,目前,除南非和泰国进步稍缓外,其他国家都有长足进步,尤其是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墨西哥、秘鲁已获得完全的经济独立性。
中央银行责任度
由于新兴市场国家中央银行在改革前信息披露机制很不完善,透明度较差,公众通常只能从年度经济运行报告当中了解本年度经济情况,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例会、内容、有关未来货币政策的决策等内容都是不公开的。在立法的修订中,责任度引起各国中央银行的关注,目前,中央银行必须向政府(以色列、泰国)、立法机构(哥伦比亚、韩国)或两者(智利、墨西哥、菲律宾、南非)定期进行有关货币政策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例会频繁,会议内容,决策以及相关解释说明必须及时向公众披露,基本上在当天(秘鲁、菲律宾、泰国、智利等)或是在确定时滞后(巴西,8天),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研究报告等方式告知公众。除此之外,实施通货膨胀目标制的新兴市场国家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存在有关责任度的协议,即:在目标偏离的情况下,中央银行有责任在致政府的公开信中明确说明偏离的原因、未来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恢复到目标范围的时间。
20世纪90年代,新兴市场国家展开了以立法修订为主的中央银行制度改革,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政府的控制,独立性水平大幅提高,有效地提升了信誉度并降低了通货膨胀水平。
对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发展的启示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实施,1997年《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的颁布,2003年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正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组建不断地推动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向前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了行长负责制,强调央行行长独立履行职责的精神;同时,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干预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其职能的行为。并且,严格限制人民银行向政府借贷,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有向政府、地方政府、非银行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的财政透支和贷款都是禁止的。更加强调央行责任度的重要性,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还要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目前,我国中央银行法中的部分条款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这无疑影响了中国人民银行独立作用的发挥。
第一、有关政治独立性的条款最为模糊。首先,对于央行官员的任免程序,只说明了负责机构,而其任职资格、任期、免职程序、对货币政策的否决权以及对目标实现的责任度等都未加详细说明,央行官员职责的履行无法排除政府的干扰,甚至部分条款直接强调政府的权威而削弱人民银行的自主权。其次,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能不清。根据《条例》,货币政策委员会是咨询、议事机构,作为咨询机构,委员会的职责是提出建议,而议事机构应当具有决策权力,论述本身就是一个两难选择。另外,组织机构明显倾向于行政机关,政府官员过多,而金融专家过少。再次,货币政策目标存在多重性。我国当前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其中币值稳定包括对内币值(物价)和对外币值(汇率)稳定两个方面。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我国货币政策需要达到的目标还有金融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在多个目标中,稳定币值并不拥有货币政策主要目标的地位,而只是实现经济增长的一种手段,似乎经济增长才是优先目标。
第二、向政府借贷限制中的例外条款给经济独立性造成风险。根据修正的《人民银行法》,中央银行可以向国务院批准的特定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但是对贷款的期限、利率、数量等都没要求,令实际操作中的独立性面临一定的风险。
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加强。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季度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和建议书仅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方案报送国务院,没有公开发表的相关规定,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也是按年度公布。这些都降低了货币政策信息披露的效率,必然影响责任度水平。
(作者单位:肖曼君 湖南大学金融学院 谭燕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我们选取了10个有代表性的新兴市场国家为例:巴西、智利、哥伦比亚、以色列、墨西哥、秘鲁、菲律宾、南非、韩国、泰国。这些国家在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都曾经受到高通胀的困扰,但在近几年成功地将通货膨胀水平控制在了单位数。除泰国外,各国都在实施通货膨胀目标制前后颁布或重新修订了中央银行法,泰国则在其货币政策规定中明确说明了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建和央行行长职权等具体要求。
新兴市场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经验
新兴市场国家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处于很低的水平,这是由于长期以来政府操纵了经济运行,中央银行无论在人事任免、政策决策、借贷限制等方面都偏向于政府意识,等同于政府的附属机构。在新型货币政策框架的推动下,各国中央银行展开从立法入手的制度改革,使独立性得到空前发展。中央银行独立性从政治独立性,经济独立性和央行责任度方面进行重点分析:
政治独立性
中央银行政治独立性涉及到央行官员的任免与任期,政策目标的确定以及冲突解决程序等方面。尽管新兴市场国家在修订的立法中削弱了中央银行对官员任命的自主权,但其他方面规定的明确化足以弥补这一点。央行官员的平均任期已由立法修订以前的不足五年增加到现在的超过五年,并且允许连任,这样的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政治活动因素的干扰,还有利于提高央行行为的连续性并建立起信誉。在智利、以色列、墨西哥、菲律宾、韩国、秘鲁、哥伦比亚中央银行董事会成员的免职必须以国家法律为依据,通常要有一定数量的董事会成员共同提交议案,多数票通过才上呈国家首脑审批。央行官员在行政机关的兼职情况以及冲突中的最终决策权问题曾一度完全受控于政府,现已明显改观。目前,明令禁止政府代表强制参与银行董事会或其成员在政府部门兼职行为的国家超过80%,而且与政府意见发生对立时,赋予中央银行在法律上优先权的国家占50%。各国中央银行进一步强调货币稳定作为货币政策目标的优先性,哥伦比亚、韩国、墨西哥、泰国、菲律宾将物价稳定作为第一目标,秘鲁将货币稳定作为第一目标,巴西、智利、以色列、南非采用稳定货币币值和与其不冲突的目标。
经济独立性
与政治独立性相比,各国更加看重经济独立性的作用。中央银行的经济独立性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在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向政府提供信用,利用货币政策工具以及财务方面的独立性,因此,也被称为操作上的独立性或工具独立性。新兴市场国家的中央银行针对经济独立性方面的改革理念,围绕着货币政策工具的控制权和向政府提供信用的限制条款展开。一方面,所有的样本国的货币政策工具都由中央银行自主决定,另一方面,各国普遍加强向政府提供信用的限制。在中央银行法修订之前各国都是以低于市场的利率向政府提供信用,甚至对此无限制,并且允许中央银行参加一级市场购买国债,有的国家,像巴西,在经济独立性方面是一片空白,完全为政府服务。20世纪90年代,各国意识到经济独立性的缺失,使中央银行无法摆脱财政支配的影响,它不仅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还导致长期高通货膨胀。在新的中央银行立法中,新兴市场国家纷纷强调对政府信用优先权,利率、时间、数量以及购买国债等方面的限制,目前,除南非和泰国进步稍缓外,其他国家都有长足进步,尤其是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墨西哥、秘鲁已获得完全的经济独立性。
中央银行责任度
由于新兴市场国家中央银行在改革前信息披露机制很不完善,透明度较差,公众通常只能从年度经济运行报告当中了解本年度经济情况,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例会、内容、有关未来货币政策的决策等内容都是不公开的。在立法的修订中,责任度引起各国中央银行的关注,目前,中央银行必须向政府(以色列、泰国)、立法机构(哥伦比亚、韩国)或两者(智利、墨西哥、菲律宾、南非)定期进行有关货币政策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例会频繁,会议内容,决策以及相关解释说明必须及时向公众披露,基本上在当天(秘鲁、菲律宾、泰国、智利等)或是在确定时滞后(巴西,8天),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研究报告等方式告知公众。除此之外,实施通货膨胀目标制的新兴市场国家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存在有关责任度的协议,即:在目标偏离的情况下,中央银行有责任在致政府的公开信中明确说明偏离的原因、未来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恢复到目标范围的时间。
20世纪90年代,新兴市场国家展开了以立法修订为主的中央银行制度改革,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政府的控制,独立性水平大幅提高,有效地提升了信誉度并降低了通货膨胀水平。
对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发展的启示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实施,1997年《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的颁布,2003年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正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组建不断地推动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向前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了行长负责制,强调央行行长独立履行职责的精神;同时,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干预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其职能的行为。并且,严格限制人民银行向政府借贷,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有向政府、地方政府、非银行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的财政透支和贷款都是禁止的。更加强调央行责任度的重要性,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还要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目前,我国中央银行法中的部分条款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这无疑影响了中国人民银行独立作用的发挥。
第一、有关政治独立性的条款最为模糊。首先,对于央行官员的任免程序,只说明了负责机构,而其任职资格、任期、免职程序、对货币政策的否决权以及对目标实现的责任度等都未加详细说明,央行官员职责的履行无法排除政府的干扰,甚至部分条款直接强调政府的权威而削弱人民银行的自主权。其次,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能不清。根据《条例》,货币政策委员会是咨询、议事机构,作为咨询机构,委员会的职责是提出建议,而议事机构应当具有决策权力,论述本身就是一个两难选择。另外,组织机构明显倾向于行政机关,政府官员过多,而金融专家过少。再次,货币政策目标存在多重性。我国当前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其中币值稳定包括对内币值(物价)和对外币值(汇率)稳定两个方面。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我国货币政策需要达到的目标还有金融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在多个目标中,稳定币值并不拥有货币政策主要目标的地位,而只是实现经济增长的一种手段,似乎经济增长才是优先目标。
第二、向政府借贷限制中的例外条款给经济独立性造成风险。根据修正的《人民银行法》,中央银行可以向国务院批准的特定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但是对贷款的期限、利率、数量等都没要求,令实际操作中的独立性面临一定的风险。
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加强。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季度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和建议书仅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方案报送国务院,没有公开发表的相关规定,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也是按年度公布。这些都降低了货币政策信息披露的效率,必然影响责任度水平。
(作者单位:肖曼君 湖南大学金融学院 谭燕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