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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义及法理分析显示,“行政规则”明显优于“行政规范”和“行政规定”,理应成为指代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最佳概念。行政规则效力的外部化业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现象,行政规则的具体效力应视其样态和功能的不同而定。法渊源内分资源、进路和动因三要素理论的提出,为消除行政规则法源地位认识上的模糊性提供了学理基础。行政规则事实上的拘束力及其与公共政策的界分,为清除上级行政规则优越论的误导提供了现实基础。行政规则认识误区的逐一破除,能够促使行政规则研究正本归源并向纵深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