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的价值与案件审理的范围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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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和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日益综合化,我国司法的价值追求与案件审理范围及其分配的原则越来越难以适应时代的要求,不仅出现了民事案件、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刑事案件之间的交叉和综合,同时在各类案件内部也存在着法律关系和适用法律的交叉和综合。在此条件下,仍然按照传统类型化标准划分司法机关的职能,以法律的简单适用作为司法价值追求,以独立的法律关系作为纠纷的解决标准,难以实现司法的根本价值追求,甚至出现了纠纷越审判越多、矛盾越审判越大,社会关系越审判越紧张的现状。因此,必须对我国目前的司法价值目标进行重新审视,充分认识案件审理的单一性、交叉性和综合性的关系,在此基础上重新确立适合当代社会的案件审理范围和分配原则,并据此实现案件矛盾的综合化解决,达到"案结事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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