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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地一家具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是用外购木材生产家具。该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属当地国税、地税两个部门征管。去年冬天,该企业一批价值20000元(对应的进项税额3400元已抵扣)木材因管理不善引发的火灾而烧毁,清理后取得含税变价收入5000元。在认定损失和税务处理时,该企业依据国税部门的指导,将此批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3400元全部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