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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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行政问责基本原则是行政问责制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是行政问责制度的灵魂,它对行政问责制度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学术界有关行政问责基本原则的说法也是不相一致。本文试图整合行政法、行政程序法、法理学的相关理论知识,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希冀能对行政问责基本原则理论体系的建构有所裨益。
  关键词 行政问责 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 权责一致
  中图分类号:D693.6 文献标识码:A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问责,首先就应当对他们的责任进行认定和归结,这一责任的判断过程复杂而又艰巨,直接关系到行政问责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在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权责一致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实施行政问责制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行政信息、情报公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行政问责是现代公共行政实现有效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问责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公开。首先是要公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权力和责任相关的信息,将它们的权力和责任公布于众,这样才能让他们随时得到公众的监督,出现问责事由时也能避免部门之间相互推委责任。其次是要公开党委书记、行政首长、权力领导干部以及一般工作人员的权力与责任方面的信息。只有让公众知道每个领导干部、每个工作人员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有什么权力、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才能减少民众对问责结果的猜疑,使行政问责制真正落到实处。另外,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也应允许新闻媒体在真实、准确的情况下予以公开报道。国内外经验告诉我们,新闻舆论监督对于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方面具有很大的作用。
  二是行政问责事由、方式公开。行政问责事由、方式公开就是指行政问责的法律依据、行政问责的原因、行政问责的方式、方法等都向社会公开。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与约束涉及到行政权力运行的整个过程,如果只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某一个阶段或者某一方面的信息,难免会使行政问责存在盲区,无法追究相关部门或官员的全部责任;或者追究了他们的全部责任却使民众误以为他们的责任没有那么大,认为行政问责的结果过于严重。无论问责工作如何展开,在行政问责的法律依据、行政问责的原因、行政问责的方式、方法等公开不全面的情况下都会使问责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我们不光需要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还应当允许并鼓励新闻媒体对政府部门的工作、对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行政问责的整个过程等进行客观的报道。
  三是行政问责程序、结果公开。行政问责的提出、立案、调查、审议、决定、执行、救济、复出等程序都应当公开,特别是行政问责的结果一定要公开,对行政问责对象的最后去向以及某些官员被问责以后如何复出等也应公开。
  二、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平等对待行政问责对象,不歧视,对任何人或组织的违法行为,都平等的追究法律责任。公平公正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具体表现。法外无特权,“如果国家成为责任主体,应同样受责任平等原则的约束。” 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问责主体对某一事故或事件實施行政问责时,无论是在行政问责的调查阶段还是行政问责的处理阶段、救济阶段、复出阶段,都必须依法平等地对待每一个行政问责对象,该原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依法实施行政问责,不偏私。问责主体实施行政问责的目的要正当、合法,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行政问责对象。在进行问责时必须出于公心,不能抱有成见、偏见,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能在同样情况下对行政问责对象甲追究这样的责任却对行政问责对象乙追究那样的责任,或者在不同情况下对行政问责对象甲和行政问责对象乙追究同样的责任。法律面前大家都是平等的,如果行政问责主体因感情因素或其他因素而弃法律于不顾将会出现同样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同样对待,就会出现问责不公正。二是合理考虑相关因素。法律授予特定行政问责主体问责权的目的在于使行政问责主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象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而不是让它们在法律留给的空间内任意妄为。因此,行政问责主体实施行政问责时应做到不相关因素不考虑,相关因素合理考虑。不能将应考虑的相关因素排除在外,仅仅凭自己的主观认识、推理、判断去任意地、武断地作出决定和实施问责行为。所谓“相关因素”,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政策的要求、社会公正的准则、相对人的个人情况、行为可能产生的正面或负面效果,等等。 三是问责主体应当注意回避。这里的“回避”就是指行政问责主体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应主动回避或应行政问责对象的申请回避。行政问责主体追究行政问责对象责任时,凡是涉及行政问责主体本身的利益或者涉及行政问责主体亲属、下属、相关部门等的利益时,为了保证问责结果的客观公正,在行政问责调查、行政问责的审议、作出行政问责决定、执行行政问责决定以及行政问责救济等方面都要实行回避。四是一定要听取行政问责对象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为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因此,行政问责主体不能在没有调查,没有取证,没有听取行政问责对象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确定行政问责对象应承担的责任或对行政问责对象进行处分。
  三、权责一致原则
  温家保总理在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权责一致原则是问责法治建设的根本,它要求在赋予行政主体权力的同时伴随着责任的承担。权责一致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权责法定。行政权力是由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应该承担的义务与后果。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都是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各自不同的职位、不同的职权承担国家委托的不同任务,并对国家、人民负责。
  二是权责统一。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二者是对等的,是同时存在不可或缺的。在设置行政组织时,不仅要明确各个管理层级、各个职能部门的责任范围,而且要赋予它们完成这些责任所应享有的行政管理权力。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必须统一,即一个行政组织所承担的责任与它所应该拥有的权力必须统一。如果仅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责任却不赋予权力或者赋予的权力过小,都不利于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展开,也会束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然不能期望让他们能主动去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反,如果只赋予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权力却不规定他们的责任或者赋予他们很大的权力只规定了很小的责任,那就会导致权力滥用,胡作非为、违纪违法、贪污腐败等现象就会充斥整个社会,对国家行政管理、对人民日常生活都是十分有害的。□
  (作者: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注释:
  参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
  胡旭展,蒋先福.法理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温家保.政府工作报告.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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