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问:
刘大伯有一子一女,由于不想给子女添麻烦,去年他身体欠佳后住进养老院。可自从他入院以来,子女从未来看望过他。前段时间他在室内活动时,因地滑被杂物绊倒造成骨折。院方与其子女联系,他们仍然没有来看望他。他们认为入院费交了,有人看护、有人担责。工作忙,去不了没什么。请问:将老人送入养老院,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吗?
答:
《侵权责任法》在第2条、第3条中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经营等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养老院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老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