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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看,一方面村镇银行的设立条件以及业务范围不同于我国已有的四类银行,另一方面银监会又缺乏设立新型银行的权力,因而目前我国村镇银行的设立存在立法缺陷,这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目标不符。为弥补这一缺陷,可以由国务院制定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政策性文件,明确村镇银行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使村镇银行的设立和运营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