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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期)8月2目,新华社报道,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规定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广播电视节目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须由广电总局指定或许可的国有文化单位经营;境外电视剧、影视动画片及电视节目的引进,报广电总局审批,实行项目申报制,由具备资格的单位按规定申报;合拍电影片在境内发行放映,合拍电视剧、动画片在境内发行和电视台播出,须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