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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