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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江苏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建设,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不断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权成性和公信力也不断增强,越来越多地承担了农资案件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社会效果十分明显。建立和完善农业行政调解机制,有利于更好地树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农民群众选择高效低耗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