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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立法中必然性与偶然性的根源(一)立法中的必然性‘怯律"(Law)这个字,在欧美,又有"规律"的含义。在中国,法与律也可训为法则、规律。法律本来是对普遍的大量的重复出现的社会关系,作出相对固定的规范。如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在<学说汇纂>中所说:"立法者并不关注那些只发生过一两次的情形"。①因此。立法的本性是要求合乎事物的必然性的。孟德斯鸠也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