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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支配领域性”作为“排他性支配理论”的一种情形,是本体论之下注重事实基础的产物。“支配领域性”的合理性可以从功利主义或者社会连带义务进行考察。但是,功利主义主张的利益衡量框架之下,利益衡量理论可能得出个人自由高于待保护脆弱法益的结论,难以推导出作为义务的存在;社会连带义务动摇了“排他性支配理论”的事实性根基,回到了规范领域,并且在我国难以找到理论依据。“支配领域性”的修正需要在本体论的框架下进行,要求必须存在事实上的承担行为。在评价事实承担行为的时候需要考虑特定行业、领域和行为的风险,以此决定在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