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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工人维护其本人和家属生活的重要甚至唯一来源,对工资债权的优先保护体现了国家对人之生存权的尊重.但工资债权与有担保物权的债权竞合时,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工资债权应当劣后于已经进行公示的担保物权受偿.从我国国情出发,工资债权与其他一般优先权之间的受偿顺位,应当根据主体对风险的预测和承受能力的差异为标准进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