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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进一步尊重与保障,也体现了立法者根据国情,在协调、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两对价值上的睿智。但是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该原则的设立仍有不尽人意之处,这包括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其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的不协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如实回答义务的矛盾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的冲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实施困境与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传统习惯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