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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行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是解决目前我国产品质量问题频出的可行之策。尽管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运行还存在许多问题,但其开拓性作用不容忽视。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应由政府部门来运作。具体来说,要明确监管部门和入网企业的法律关系,完善电子监管码的赋码方式,确定合理的入网费用等。
【关键词】产品质量电子监管 运作机构 法律机制
近年来,我国的产品质量事件屡屡出现,民众要求加强政府监管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但是,单纯靠增加执法人员来加强监管是不现实的。这是因为,首先,这与我们行政精简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其次,相比众多的生产企业,人员的增加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管只是杯水车薪。因此,应从监管方式上寻求创新,笔者认为,利用网络实行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是可行之策,本文主要论述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概述
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不是简单地进行以往查伪式电子标签的一次性查询,要能够做到“真实可追溯”。电子监管的基本特征是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一般是一品一码,具有唯一性,相当于产品“电子身份证”,建立一个由数据库、网络和呼叫中心组成的技术支撑体系。也就是说,电子监管就是利用信息网络,结合相关电子标识,通过将产品进出市场的整个状态进行监管,在事中、事后对产品生产流通过程进行还原,以此提高产品质量,预防质量危机发生。例如,欧盟的食品信息可追踪系统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欧盟为应对疯牛病问题于1997年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的。按照欧盟《食品法》的规定,食品、饮料、供食品制造用的家畜以及食品、饲料制造相关的物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的各个阶段必须确立这种可追踪系统。该系统对各个阶段的主体做了规定,以保证可以确认以上各种提供物的来源与方向。可追踪系统能够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追踪检查产品,有利于监测任何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通俗地说,该系统就是利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给每件商品标上号码、保存相关的管理记录,能够追踪食品由生产、处理、加工、流通及销售整个过程的相关信息的系统。
我国自2006年开始推行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该系统对每一件入网产品标注数码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终端等途径查验商品真伪,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可以通过网络掌握产品营销情况,执法部门可以随时掌握有关假冒产品的信息并采取处置措施。截至2009年11月9日,备案企业已达71066家,产品赋码上市80.5亿件。河北省是国家确定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应用首家试点省份,从实践中看,这种方式起到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创新政府监管方式、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积极作用。但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电子监管网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也因此遭到部分企业和公众的质疑。
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运作机构
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是一种带有行业自律监管和行政监管双重特质的监管方式,由谁来运作十分重要。我国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自产生伊始就伴随着争议,后又发生了北京四防伪企业状告国家质检总局的新闻事件,被媒体称为“中国反垄断第一诉”。笔者认为,电子监管网的建设,是针对实践中假货层出不穷,各种防伪措施起不到充分防伪的作用,消费者无法识别真假,企业不断地购买和更换防伪产品,成本巨大、收效却不大,质检、工商部门由于人力所限、疲于应付的现实,本着电子政务、信息化行政的方向,顺应在行政执法中要增加科技含量的要求而推行的。电子监管的功能主要包括产品真假判断、质量追溯、营销管理、信息服务、企业和消费者维权、为执法提供信息等,与那些“防伪”企业实际上是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但是,在电子监管推行过程中,政府推广电子监管的模式确实值得商榷,不能因为技术平台的缺乏就依赖于企业,这样会降低政府公信力,给外界造成借助行政权力寻租的表象。
在我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应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运作,因为,企业总是要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委托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的监管,不符合电子监管的目标,而且企业往往只代表强大利益集团的意志,并不能充分反映弱势群体及大众的利益。当然,作为监管机构的质检部门也有待完善,包括:第一,增加专业性。美国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是由大量的医生、化学家、法学专业人士组成的,而我国质检部门人员目前主要由公务员构成,专业性不强。作为专门监管机构,由于没有行政职能,在人员构成上不应该再由公务员单一构成,其核心成员可以由相关专业教授、法律工作者和媒体发布人员等构成。电子监管方式与产品质量的结合本身具有很高的专业性,需要有跨学科的专门人才参与;在信息汇总时可能会涉及知识产权和垄断行为,使得职业法律工作者的参与成为必要。第二,增加独立性,免受不当干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授权独立、职权独立、经费来源独立,尤其是基层质检执法部门,如果还要靠罚没收入来维持自身运行的话,则难以实现质检工作的既定目标。
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监管运行部门与入网客户间的法律问题。这里要运用经济法的理论,即用契约方式来推行公共行为,首先由政府确定需要电子监管的产品范围(不是所有的产品都要实行电子监管,那样既不可行也没有必要),然后由电子监管运行部门制定《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入网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要明确监管部门为入网企业的信息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当然,对于一些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如消费者投诉等,监管部门有权公开。监管部门还要保证网络的安全,否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随着监管网的运行,消费者的查询、投诉,会形成入网企业的大量信息,这些信息的所有权归属也成为问题。从政府推行电子监管的性质上看,应属于公益行为,因此,这些信息应确定为入网企业所有。
入网产品涉及到的产品质量责任、广告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允许企业加入电子监管系统,并不意味该企业的产品质量就不会出现问题,允许其入网只是便于对该产品的管理。因此,监管部门不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广告尽实质审查的义务,只是形式审查,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证书材料。所以,入网后发生的产品质量、广告责任,应由企业自负。
监管码的法律问题。监管码是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监管码的赋码方式。电子监管码的赋码方式,根据企业产品的特点,由企业自愿选择。由于不同产品包装的差异,与之对应的赋码方式也有区别,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赋码。此前推行电子监管网之所以遭到一些食品企业的抵触,就是因为这些企业的包装分散、单个产品利润很低。因此,研制符合不同企业需要的赋码方式至关重要。在目前的贴标赋码、喷印方式赋码、热转印赋码等方式之外,还要研制更简单、更便宜的赋码方式。二、监管码数据安全管理。入网企业和承制监管码标识的企业应强化监管码数据安全管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印监管码标识的企业应是具有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资质的企业,应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管理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承印企业应保证入网企业的监管码数据在印刷环节中的数据安全,确保数据不外流。
入网费用的问题。笔者认为,政府维护产品质量安全是职责所在,理应投入技术、资金、设备,不应寻求有偿服务,因此,不应向企业收费,如此也可以提高企业入网的积极性。如同产品抽检、定检一样,产品信息披露实际上是政府为了保护市场而进行的公共服务活动,如果收取费用,将会增加企业负担,让企业在参与过程中产生抵触情绪,最后企业会将这些费用加到消费者头上,这样就有悖于政府协调市场的初衷,使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成为新的“行政敛财”行为。当然,对于监管网提供的一些增值服务,如个性化查询播报、质量信息播报服务、目标消费者定向抽奖服务、定向跟发短信促销服务、假码播报服务等,可考虑收取适当费用。
信息网络平台。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借助怎样的信息网络平台进行发布,成为这一模式能否运行的重要环节,笔者建议采用门户网站作为公共信息平台。现有的产品查询方式主要是电话和网络查询,在目前技术条件下,这一渠道已经非常成熟,而将其与食品质量电子监管相结合,则需要一个海量的存储系统,并且要建立一个能够应付超级计算级别的系统与之配合,还需要大量常备技术人才进行维护。只有门户网站才有这样的实力,并且方便广大消费者进行查询。如果条件成熟,甚至可以考虑将这个平台收纳到“三网融合”当中,这样既是宣传优质产品的机会,又能够保证公众共享这一社会福利。
现阶段,尽管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运行还存在许多问题,但这毕竟是我国开始运用电子科技手段进行产品质量监管的开始,是符合“电子行政”的改革趋势的,其开拓性的作用不能忽视。随着政府对这项事业认识程度的不断加深,相关印刷技术的不断完善,产品质量关键控制点的不断细化,相关法律问题的不断明确,一个合理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模式将在我国顺利推行。(作者分别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河北省科技厅2009年软科学研究项目《河北省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法律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9457246D)
【关键词】产品质量电子监管 运作机构 法律机制
近年来,我国的产品质量事件屡屡出现,民众要求加强政府监管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但是,单纯靠增加执法人员来加强监管是不现实的。这是因为,首先,这与我们行政精简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其次,相比众多的生产企业,人员的增加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管只是杯水车薪。因此,应从监管方式上寻求创新,笔者认为,利用网络实行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是可行之策,本文主要论述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概述
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不是简单地进行以往查伪式电子标签的一次性查询,要能够做到“真实可追溯”。电子监管的基本特征是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一般是一品一码,具有唯一性,相当于产品“电子身份证”,建立一个由数据库、网络和呼叫中心组成的技术支撑体系。也就是说,电子监管就是利用信息网络,结合相关电子标识,通过将产品进出市场的整个状态进行监管,在事中、事后对产品生产流通过程进行还原,以此提高产品质量,预防质量危机发生。例如,欧盟的食品信息可追踪系统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欧盟为应对疯牛病问题于1997年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的。按照欧盟《食品法》的规定,食品、饮料、供食品制造用的家畜以及食品、饲料制造相关的物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的各个阶段必须确立这种可追踪系统。该系统对各个阶段的主体做了规定,以保证可以确认以上各种提供物的来源与方向。可追踪系统能够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追踪检查产品,有利于监测任何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通俗地说,该系统就是利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给每件商品标上号码、保存相关的管理记录,能够追踪食品由生产、处理、加工、流通及销售整个过程的相关信息的系统。
我国自2006年开始推行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该系统对每一件入网产品标注数码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终端等途径查验商品真伪,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可以通过网络掌握产品营销情况,执法部门可以随时掌握有关假冒产品的信息并采取处置措施。截至2009年11月9日,备案企业已达71066家,产品赋码上市80.5亿件。河北省是国家确定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应用首家试点省份,从实践中看,这种方式起到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创新政府监管方式、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积极作用。但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电子监管网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也因此遭到部分企业和公众的质疑。
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运作机构
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是一种带有行业自律监管和行政监管双重特质的监管方式,由谁来运作十分重要。我国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自产生伊始就伴随着争议,后又发生了北京四防伪企业状告国家质检总局的新闻事件,被媒体称为“中国反垄断第一诉”。笔者认为,电子监管网的建设,是针对实践中假货层出不穷,各种防伪措施起不到充分防伪的作用,消费者无法识别真假,企业不断地购买和更换防伪产品,成本巨大、收效却不大,质检、工商部门由于人力所限、疲于应付的现实,本着电子政务、信息化行政的方向,顺应在行政执法中要增加科技含量的要求而推行的。电子监管的功能主要包括产品真假判断、质量追溯、营销管理、信息服务、企业和消费者维权、为执法提供信息等,与那些“防伪”企业实际上是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但是,在电子监管推行过程中,政府推广电子监管的模式确实值得商榷,不能因为技术平台的缺乏就依赖于企业,这样会降低政府公信力,给外界造成借助行政权力寻租的表象。
在我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应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运作,因为,企业总是要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委托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的监管,不符合电子监管的目标,而且企业往往只代表强大利益集团的意志,并不能充分反映弱势群体及大众的利益。当然,作为监管机构的质检部门也有待完善,包括:第一,增加专业性。美国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是由大量的医生、化学家、法学专业人士组成的,而我国质检部门人员目前主要由公务员构成,专业性不强。作为专门监管机构,由于没有行政职能,在人员构成上不应该再由公务员单一构成,其核心成员可以由相关专业教授、法律工作者和媒体发布人员等构成。电子监管方式与产品质量的结合本身具有很高的专业性,需要有跨学科的专门人才参与;在信息汇总时可能会涉及知识产权和垄断行为,使得职业法律工作者的参与成为必要。第二,增加独立性,免受不当干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授权独立、职权独立、经费来源独立,尤其是基层质检执法部门,如果还要靠罚没收入来维持自身运行的话,则难以实现质检工作的既定目标。
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监管运行部门与入网客户间的法律问题。这里要运用经济法的理论,即用契约方式来推行公共行为,首先由政府确定需要电子监管的产品范围(不是所有的产品都要实行电子监管,那样既不可行也没有必要),然后由电子监管运行部门制定《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入网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要明确监管部门为入网企业的信息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当然,对于一些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如消费者投诉等,监管部门有权公开。监管部门还要保证网络的安全,否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随着监管网的运行,消费者的查询、投诉,会形成入网企业的大量信息,这些信息的所有权归属也成为问题。从政府推行电子监管的性质上看,应属于公益行为,因此,这些信息应确定为入网企业所有。
入网产品涉及到的产品质量责任、广告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允许企业加入电子监管系统,并不意味该企业的产品质量就不会出现问题,允许其入网只是便于对该产品的管理。因此,监管部门不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广告尽实质审查的义务,只是形式审查,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证书材料。所以,入网后发生的产品质量、广告责任,应由企业自负。
监管码的法律问题。监管码是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监管码的赋码方式。电子监管码的赋码方式,根据企业产品的特点,由企业自愿选择。由于不同产品包装的差异,与之对应的赋码方式也有区别,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赋码。此前推行电子监管网之所以遭到一些食品企业的抵触,就是因为这些企业的包装分散、单个产品利润很低。因此,研制符合不同企业需要的赋码方式至关重要。在目前的贴标赋码、喷印方式赋码、热转印赋码等方式之外,还要研制更简单、更便宜的赋码方式。二、监管码数据安全管理。入网企业和承制监管码标识的企业应强化监管码数据安全管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印监管码标识的企业应是具有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资质的企业,应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管理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承印企业应保证入网企业的监管码数据在印刷环节中的数据安全,确保数据不外流。
入网费用的问题。笔者认为,政府维护产品质量安全是职责所在,理应投入技术、资金、设备,不应寻求有偿服务,因此,不应向企业收费,如此也可以提高企业入网的积极性。如同产品抽检、定检一样,产品信息披露实际上是政府为了保护市场而进行的公共服务活动,如果收取费用,将会增加企业负担,让企业在参与过程中产生抵触情绪,最后企业会将这些费用加到消费者头上,这样就有悖于政府协调市场的初衷,使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成为新的“行政敛财”行为。当然,对于监管网提供的一些增值服务,如个性化查询播报、质量信息播报服务、目标消费者定向抽奖服务、定向跟发短信促销服务、假码播报服务等,可考虑收取适当费用。
信息网络平台。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借助怎样的信息网络平台进行发布,成为这一模式能否运行的重要环节,笔者建议采用门户网站作为公共信息平台。现有的产品查询方式主要是电话和网络查询,在目前技术条件下,这一渠道已经非常成熟,而将其与食品质量电子监管相结合,则需要一个海量的存储系统,并且要建立一个能够应付超级计算级别的系统与之配合,还需要大量常备技术人才进行维护。只有门户网站才有这样的实力,并且方便广大消费者进行查询。如果条件成熟,甚至可以考虑将这个平台收纳到“三网融合”当中,这样既是宣传优质产品的机会,又能够保证公众共享这一社会福利。
现阶段,尽管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运行还存在许多问题,但这毕竟是我国开始运用电子科技手段进行产品质量监管的开始,是符合“电子行政”的改革趋势的,其开拓性的作用不能忽视。随着政府对这项事业认识程度的不断加深,相关印刷技术的不断完善,产品质量关键控制点的不断细化,相关法律问题的不断明确,一个合理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模式将在我国顺利推行。(作者分别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河北省科技厅2009年软科学研究项目《河北省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法律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9457246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