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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个法治国家的建立,必然存在着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人民监督机制为视角,并以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为例,探讨我国在进行法治国家建设时,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监督机制。
关键词巴黎公社原则人民监督法治建设
作者简介:刘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42-02
一、“公社原则”中的人民监督
马克思出身法律世家,自幼就收法学氛围熏陶,再加上本身所具有的创造和开拓精神,在源远流长的法学历史上写下了浓重的一笔。马克思的法学建立在“对旧制度的错误法学理论的严肃批判上,从而进行创新,逐渐完成从唯心主义法律观向唯物主义法律观、从民主主义法学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转变”,豍并以《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完成宣告了其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诞生。1848年《共产党宣言》的横空出世,意味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其严整的科学体系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自《共产党宣言》发表后,马克思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传播,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不断丰富和升华。
1871年,巴黎人民创建了巴黎公社,进行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第一次尝试。马克思在对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进行深刻总结后,阐述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的法学思想的基本原理,并提出了“公社原则永存”的著名口号。随着时间的变迁,巴黎公社原则的表现形式会不断的丰富与发展,但是其内在精神是永存的,这个精神就是人民的监督:
巴黎公社规定: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公社实行民主制度,选举具有广泛性与普遍性。“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随时可以罢免”豎、“法官和审判官,也如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今后均有选举产生。要负责任,可以罢免”豏;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随时可以罢免他们。从巴黎公社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作为主人的公社人民,被赋予了广泛的监督权,对公社一切人员享有监督权。
二、监督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
一个法治国家的建立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外在的、初级的层面,主要表现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一是内在的、高级的层面,主要表现为各项法律的正常运行。在这个有外向内、有初级向高级转化的过程中,需要一个守护者,把各种干扰转化方向的因素予以排除,而这个守护者就是基于民主下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最基本的性质和功能是它的制控性,通过对法的运行过程的监督来制控权力运作,防范、控制和矫治权力的扩张和滥用。豐
在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于2010年形成。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法治国家的建立奠定了外在的约束规则,法治国家最终能否成功建立主要取决于这些外在的约束规则能否在内在化的过程中实际发挥效用。因此,为了完成由非法治国家的此岸向法治国家的彼岸的跨越,我们就必须依靠法律监督这一守护者,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
三、我国人民监督现状分析
法律监督按其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由国家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主体所实施的监督,人民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种。
目前,对“人民监督”这个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本文选取狭义的人民监督,即“人民监督是指人民群众和团体依法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权力运行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人民监督既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众参与政事、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豑
在我国民主政治中,人民既是监督主体同时又是权力主体。然而,由于权力的主、客体错位,人民作为权力的主人地位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来,人民的监督权远远低于执行机关的行政权、司法权,难以正常发挥其功能,显得软弱无力,这样监督主体地位应当高于监督客体或者至少与监督客体平等的制度规定与实际运作便存在很大差距。人民监督所必需的监督规范只是笼统地规定了监督主体及其权力,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致使监督的弹性很大,难以操作,因此,监督者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容易产生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也影响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豒
四、完善人民监督机制
党内监督和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对各种腐败现象的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建设法治国家,人民的监督是第一位的。按照巴黎公社原则,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就要充分发挥人民在反腐败中的作用,不是将人民当家作主当作一句话常用不衰的空话,把人民仅限于当举报员。而是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制定一系列的法规,以保证和维护人民对任何公仆实施监督的神圣权利。
为了进一步规范举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确保人民监督权的实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4月8日公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基于权利主体、实现途径和实效结果三者相统一的原则,从激发人民监督的热情、优化人民监督的环境、维护人民监督的权利等方面进行了改进。
(一)举报奖励激活权利主体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检察机关若根据举报追回赃款,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举报人奖金。
一项权利在被法律赋予的情况下,能否实施就取决于权利主体是否积极履行。人民监督权利的主体是人民,所以人民监督权的实现取决于人民是否积极履行自己所享有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通过加大对人民的举报行为进行奖励,以此激发人民参与监督的热情。在热情的引领下,人民行使监督权利的意识将逐渐从尘封中苏醒,从而变身为具有强烈权利意识的公民。
(二)拓宽渠道便利行使途径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就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做出了新规定。即在坚持原有走访、书信、电话等形式下,结合信息化迅速发展的实际,增加了网络、传真等举报渠道,并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地市级和县级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定期接待举报。
人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要求国家机关为权利的行使创造良好的条件,以便利人民切实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通过增设网络、传真等举报通道,顺应了人民的要求。网络举报比较隐蔽,不受时间限制,灵活性较强,极大的便利了人民行使监督权,而人民监督权行使的便利又有利于激发人民行使监督权的热情。
(三)明确救济满意实现结果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专设实名举报的答复一章,该章规定: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外,举报中心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对走访举报的,应当现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包括办理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和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国家机关应对每一个公民行使的监督权利予以明确答复。只有这样,人民的监督权利才落到了实处,才不至于损害人民行使监督权利的积极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对于举报答复、答复内容、以及答复异议等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监督权利的尊重。
无论哪一种监督形式的设计,都需要仰仗于监督权的实质化和监督操作的程序化。每一种监督权都应具有质感,即都是可操作性的。而这就意味着监督程序的设置必须是具体的、严密的、合理的、可遵循的、可操作的;无论哪一种监督程序的设计,都应注意借助普通公民或组织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并力图使之成为监督的启动机制。豓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保证人民监督权的行使为出发点,依次规定了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审查,实名举报的答复、保护等内容,明确了人民实施监督的具体程序,这就使得《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在技术上和价值上分别达到了立法所应具有的可操作性和民主科学的要求。
五、结语
实施监督的目的是为了要让公职人员铭记着自己的身份,诚如巴黎公社公告中所言:“不要忘本,尤其是不要为自己的出身而感到脸红,我们过去是劳动者,今天仍然是劳动者,将来也还是劳动者。”豔人民监督的完善是为了让公职人员始终牢记自己劳动者的身份,只要人人都牢记自己劳动者的身份,我们的法治国家必将形成。
注释:
豍李龙.马克思恩格斯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一).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1086.2009年5月2日访问.
豎豏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编.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页,156页.
豐豓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87页,第297页.
豑庄德水.近年来人民监督理论研究概述.中国监察.2003(15).第42页.
豒徐映奇,吴艳梅.我国人民监督机制运作中的问题与对策.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2).第44页.
豔罗新璋编.巴黎公社公告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67页.
关键词巴黎公社原则人民监督法治建设
作者简介:刘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42-02
一、“公社原则”中的人民监督
马克思出身法律世家,自幼就收法学氛围熏陶,再加上本身所具有的创造和开拓精神,在源远流长的法学历史上写下了浓重的一笔。马克思的法学建立在“对旧制度的错误法学理论的严肃批判上,从而进行创新,逐渐完成从唯心主义法律观向唯物主义法律观、从民主主义法学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转变”,豍并以《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完成宣告了其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诞生。1848年《共产党宣言》的横空出世,意味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其严整的科学体系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自《共产党宣言》发表后,马克思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传播,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不断丰富和升华。
1871年,巴黎人民创建了巴黎公社,进行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第一次尝试。马克思在对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进行深刻总结后,阐述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的法学思想的基本原理,并提出了“公社原则永存”的著名口号。随着时间的变迁,巴黎公社原则的表现形式会不断的丰富与发展,但是其内在精神是永存的,这个精神就是人民的监督:
巴黎公社规定: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公社实行民主制度,选举具有广泛性与普遍性。“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随时可以罢免”豎、“法官和审判官,也如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今后均有选举产生。要负责任,可以罢免”豏;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随时可以罢免他们。从巴黎公社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作为主人的公社人民,被赋予了广泛的监督权,对公社一切人员享有监督权。
二、监督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
一个法治国家的建立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外在的、初级的层面,主要表现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一是内在的、高级的层面,主要表现为各项法律的正常运行。在这个有外向内、有初级向高级转化的过程中,需要一个守护者,把各种干扰转化方向的因素予以排除,而这个守护者就是基于民主下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最基本的性质和功能是它的制控性,通过对法的运行过程的监督来制控权力运作,防范、控制和矫治权力的扩张和滥用。豐
在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于2010年形成。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法治国家的建立奠定了外在的约束规则,法治国家最终能否成功建立主要取决于这些外在的约束规则能否在内在化的过程中实际发挥效用。因此,为了完成由非法治国家的此岸向法治国家的彼岸的跨越,我们就必须依靠法律监督这一守护者,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
三、我国人民监督现状分析
法律监督按其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由国家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主体所实施的监督,人民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种。
目前,对“人民监督”这个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本文选取狭义的人民监督,即“人民监督是指人民群众和团体依法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权力运行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人民监督既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众参与政事、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豑
在我国民主政治中,人民既是监督主体同时又是权力主体。然而,由于权力的主、客体错位,人民作为权力的主人地位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来,人民的监督权远远低于执行机关的行政权、司法权,难以正常发挥其功能,显得软弱无力,这样监督主体地位应当高于监督客体或者至少与监督客体平等的制度规定与实际运作便存在很大差距。人民监督所必需的监督规范只是笼统地规定了监督主体及其权力,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致使监督的弹性很大,难以操作,因此,监督者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容易产生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也影响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豒
四、完善人民监督机制
党内监督和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对各种腐败现象的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建设法治国家,人民的监督是第一位的。按照巴黎公社原则,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就要充分发挥人民在反腐败中的作用,不是将人民当家作主当作一句话常用不衰的空话,把人民仅限于当举报员。而是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制定一系列的法规,以保证和维护人民对任何公仆实施监督的神圣权利。
为了进一步规范举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确保人民监督权的实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4月8日公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基于权利主体、实现途径和实效结果三者相统一的原则,从激发人民监督的热情、优化人民监督的环境、维护人民监督的权利等方面进行了改进。
(一)举报奖励激活权利主体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检察机关若根据举报追回赃款,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举报人奖金。
一项权利在被法律赋予的情况下,能否实施就取决于权利主体是否积极履行。人民监督权利的主体是人民,所以人民监督权的实现取决于人民是否积极履行自己所享有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通过加大对人民的举报行为进行奖励,以此激发人民参与监督的热情。在热情的引领下,人民行使监督权利的意识将逐渐从尘封中苏醒,从而变身为具有强烈权利意识的公民。
(二)拓宽渠道便利行使途径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就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做出了新规定。即在坚持原有走访、书信、电话等形式下,结合信息化迅速发展的实际,增加了网络、传真等举报渠道,并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地市级和县级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定期接待举报。
人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要求国家机关为权利的行使创造良好的条件,以便利人民切实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通过增设网络、传真等举报通道,顺应了人民的要求。网络举报比较隐蔽,不受时间限制,灵活性较强,极大的便利了人民行使监督权,而人民监督权行使的便利又有利于激发人民行使监督权的热情。
(三)明确救济满意实现结果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专设实名举报的答复一章,该章规定: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外,举报中心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对走访举报的,应当现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包括办理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和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国家机关应对每一个公民行使的监督权利予以明确答复。只有这样,人民的监督权利才落到了实处,才不至于损害人民行使监督权利的积极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对于举报答复、答复内容、以及答复异议等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监督权利的尊重。
无论哪一种监督形式的设计,都需要仰仗于监督权的实质化和监督操作的程序化。每一种监督权都应具有质感,即都是可操作性的。而这就意味着监督程序的设置必须是具体的、严密的、合理的、可遵循的、可操作的;无论哪一种监督程序的设计,都应注意借助普通公民或组织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并力图使之成为监督的启动机制。豓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保证人民监督权的行使为出发点,依次规定了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审查,实名举报的答复、保护等内容,明确了人民实施监督的具体程序,这就使得《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在技术上和价值上分别达到了立法所应具有的可操作性和民主科学的要求。
五、结语
实施监督的目的是为了要让公职人员铭记着自己的身份,诚如巴黎公社公告中所言:“不要忘本,尤其是不要为自己的出身而感到脸红,我们过去是劳动者,今天仍然是劳动者,将来也还是劳动者。”豔人民监督的完善是为了让公职人员始终牢记自己劳动者的身份,只要人人都牢记自己劳动者的身份,我们的法治国家必将形成。
注释:
豍李龙.马克思恩格斯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一).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1086.2009年5月2日访问.
豎豏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编.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页,156页.
豐豓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87页,第297页.
豑庄德水.近年来人民监督理论研究概述.中国监察.2003(15).第42页.
豒徐映奇,吴艳梅.我国人民监督机制运作中的问题与对策.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2).第44页.
豔罗新璋编.巴黎公社公告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