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助于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有助于确保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认定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对于发挥庭审对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制约和引导作用,提高案件质量和防范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在《决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之前,在我国的官方文本中出现过一些与“以审判为中心”相似的表述.本文将从考察与“以审判为中心”相似的表述出发,指出它们与“以审判为中心”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