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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终局性裁决加上了双重制约,一是不予执行,二是撤销裁决。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仲裁工作中的失误。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有这样的司法监督程序。但是,毋庸讳言,比较国际仲裁制度,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程序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兼之一些司法人员对制定这项监督程序的理论依据和立法目的不甚了解或者缺乏正确的理解,法院在行使这项司法审查权时容易走偏。所以,冷静、理智地反思六年来的仲裁实践.认真研究外国立法体制、立法内容以及仲裁历史发展,结合中国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