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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为了保留自己的股份并获得未来的收益,是重整程序的主要推动力。但从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角度看,股东不应该成为程序运行的中心,股东的地位和权益一方面取决于公司的资产状况,另一方面要通过协商和谈判来争取。重整立法在程序权益上应该确保股东的参与权,在实体权益方面则应该给予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