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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级档案局(馆)进行现行文件的管理和利用,与现行有效的档案法律、法规存在一些冲突。我们在不断探索与创新档案服务机制的同时,适时地通过立法或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将探索与创新的积极成果合法化。用现代化、科学化的手段做好新时期的组织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既是新时期干部组织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国家信息化工作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