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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不同的国内法和国际保护法中,地理保护标志(GIS)的含义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同国家、不同国际条约对GISS的定义,反映了它们给GIS的保护程度。文章介绍了GIS的概念、功能以及我国GIS保护现状,并结合笔者关于阳江程村蚝的调研,对我国应该采取的保护模式、具体制度进行探究。
[关键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构想
一、地理标志的基本概念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及功能
地理标志保护一直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地理标志往往涉及到地方的农业经济利益。然而地理标志名称(GIS)的定义差异颇大。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国际协议当中,不同的GIS定义反映了它们所被给予的保护程度。甚至同一名称,在不同历史时期,同一国家的定义也有所不同。“货源标记包括GIS和原产地标记,所有原产地名称都是GIS,但并非所有GIS都是原产地名称。”①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到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一百多年来,地理标志保护的定义都没有明确统一,《TRIPS协议》对GIS宽泛的定义体现了各国对这方面利益的争夺。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探讨GIS的概念。
1.《巴黎公约》的GIS概念
《巴黎公约》在第1条第2款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此规定也是1925年修改后才把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加去。但第10条并没有区分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也就是说,之前工业产权保护当中,货源标记可以说涵盖了原产地名称。
2.1958年《里斯本协定》的GIS概念
《里斯本协定》采纳了法国原产地名称定义。第一次提出原产地名称的完整概念。该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了原产地名称的狭窄定义:在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者地方的地理名称,其作用是表明原产于该地的产品,其质量和特征完全或从根本上可归因于该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的因素。②该定义中的名称必须能够起到表示原产于上述地方的某种产品,且该产品和该地理区域之间必须存在一种质量方面的关系作用,及产品质量和特征完全或从根本上可归因于该地理环境。
3.TRIPS协议
《TRIPS协议》作为一个多边国际条约首次使用了“地理标志”这一法律概念。该协议第22条第1款指出:“本协议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这一定义告诉人们地理标志是一种能够指向特定国家、地区或地方的任何标志。它表明了商品产地对其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的决定作用或影响。这意味着,仅指示出商品产地的标志,以及仅指示商品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的标志,都不能成为地理标志。③
4.我国法律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不仅专门增加了GIS保护条款,而且第16条第2款对GIS作了定义:某商标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在强调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要与某个原产地相关联方面,该概念与TRIPS协议第22条规定基本相同,保护的客体在名称上是GIS,而不是原产地名称,与TRIPS协议基本一致。
(二)地理标志的功能
GIS起到了销售工具的作用,通过原产地传达着一种当地文化的身份,表达这种品牌背后的价值和人文精神。它的具体作用如下:
1.表示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GIS实际上起到一种识别商品和服务的地理作用。就如阳江程村蚝,蚝的前面加上地名,告诉人们此蚝非普通蚝。我们经常在街边小吃见到湛江蚝烧烤,却极少见到程村蚝烧烤,其中一个原因是价格质量的差异。湛江蚝个头小,肥美鲜甜程度差于程村蚝,程村蚝的价格是湛江蚝的3-4倍。
2.是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保证
西湖龙井闻名全国,夕阳西下,牡丹亭里,与知己品一壶西湖龙井是多惬意的事情。人们一提到西湖龙井就知道它优良的龙井茶。拥有著名的地理标志,使该产品或服务几乎不需花费金钱打造广告,因为天然是它们最好的广告。
3.提升产品竞争力
前段时间,阳澄湖大闸蟹品牌介绍在不少电视台上出现。阳澄湖大闸蟹的价格比一般大闸蟹的价格贵3-5倍。阳澄湖大闸蟹的品牌竞争力可见一斑。因此,打造优良的地理标志品牌,有利于提高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促进当地农业经济发展。
二、以程村蚝为延伸,探讨我国GIS的保护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发展农业经济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真正使农民脱贫致富。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5月,我国已登记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有500多个,其中480多个是农产品,占95%。这些地理标志产品的主体有农户、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业科学研究机构。农户因为有了地理标志而增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目前从全国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已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普遍上涨了15%-20%。由于地理标志产品是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涉农产品,因而可以运用地理标志将分散的农户聚集起来,形成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基地,再与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专营店相结合,实现特色农业的产业化与规模化,甚至还可以借助地理标志推出乡村特色旅游项目,如杭州郊区的梅家坞,因为是地理标志产品“西湖龙井”的产地而吸引许多游客,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另外,农产品地理标志是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其实也是在保护某种传统的历史与文化,它对于一个地区乃至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将会起到重要的传承作用。
调研组三下调研地阳江,充分融进农民生活,历时一年多。调研得知,在2005年11月,经过努力申报,国家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县——阳西县程村蚝终于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家审查,这是继“阳澄王”大闸蟹后又一个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活体水产品。程村蚝已有一百八十多年历史,并在消费者当中获得良好的口碑。当地还设有专门的程村蚝饭店,例如红木山饭店。在调研期间,红木山饭店由最初的大排档形式已发展到规模不小的饭店,还配有宾馆住宿。然而,程村蚝的品牌打造力度并不强,在广东省范围内,它只是在附近城市有些名气,在大多城市几乎闻所未闻。除了缺乏营销手段的创新,还有就是法律保护的缺失。 第一,目前,我国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依据方面呈现出多层级、多方位、多元化的立法格局。在这种立法格局下,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三个部门分别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出现多头执法的局面。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消费者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产生困惑,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效率。
第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与受理程序较为复杂、过于繁琐。产品的申请要先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辖区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接收,再转交给各自相应的省级机构,并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才能上交给国家质检总局,这种层级递转的办事程序,严重影响到申请和受理的效率,不利于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开展。同时,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况,程序上也没有给补正和复审的机会。因而,这也是立法中一大漏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虽然规定了2个月的异议期,但对于异议不服的情况,没有任何程序上的救济。
(二)地理标志法的主要内容构想
地理标志法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地理标志的概念。应当修改《商标法》第10条,专门为含有地名的GIS注册为商标做出例外规定。同时,修改第16条,在商标法体系中确认地理标志权,或引入专门立法中确认的地理标志权。
2.完善申请人GIS的申请程序、审核程序,明确注册官员的权利、名单以及注册条件。
3.建立GIS的数据库,以便注册可查询,发生纠纷时可有根据维权,方便大众了解我国拥有GIS的产品或服务。
4.明确地理标志注册人和地区内生产者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注册人对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享有包括许可权和禁止权在内的专有权。
5.若以欺骗手段获取注册的,或产品质量、特性与产地的地理环境的关联性丧失或基本丧失的,或地理标志在其原产国已停止使用或不再受保护的,该地理标志的注册将被撤销和宣告无效。
6.立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的高尖端企业,惩罚滥用地理标志优势的黑心企业。当地理标志农产品标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中国农产品品牌存在一种奇怪的现象,那就是在共享地理品牌的情况下,很难出现市场份额大或知名度相当高的企业,没有一家企业能成为强势品牌。其中一个原因是有一些企业,虽然它拥有地理标志保护的优势,但是滥用此优势,鱼目混珠,生产劣质成本低的产品,这样不但没有发扬地理品牌的优势,更是拉低了地理品牌的信誉,使大众认为品牌浪得虚名。因此,必须通过明确的法律保护、有效的执法和监督,更大力度保护地理标志。
7.明确立法的宗旨和目的。我国是一个具有众多农业特色的大国,保护好我国特色农业产品,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注释]
①冯寿波《论地理标志的国际法律保护——TRIPS协议为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二页。
②Lisbon Agreement, art.2(1)。
③董炳和 《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构建利益分享为基础的权利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参考文献]
[1]冯寿波.论地理标志的国际法律保护——TRIPS协议为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M]
[作者简介]余淑湄,华南农业大学法学五班。
[关键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构想
一、地理标志的基本概念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及功能
地理标志保护一直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地理标志往往涉及到地方的农业经济利益。然而地理标志名称(GIS)的定义差异颇大。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国际协议当中,不同的GIS定义反映了它们所被给予的保护程度。甚至同一名称,在不同历史时期,同一国家的定义也有所不同。“货源标记包括GIS和原产地标记,所有原产地名称都是GIS,但并非所有GIS都是原产地名称。”①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到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一百多年来,地理标志保护的定义都没有明确统一,《TRIPS协议》对GIS宽泛的定义体现了各国对这方面利益的争夺。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探讨GIS的概念。
1.《巴黎公约》的GIS概念
《巴黎公约》在第1条第2款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此规定也是1925年修改后才把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加去。但第10条并没有区分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也就是说,之前工业产权保护当中,货源标记可以说涵盖了原产地名称。
2.1958年《里斯本协定》的GIS概念
《里斯本协定》采纳了法国原产地名称定义。第一次提出原产地名称的完整概念。该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了原产地名称的狭窄定义:在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者地方的地理名称,其作用是表明原产于该地的产品,其质量和特征完全或从根本上可归因于该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的因素。②该定义中的名称必须能够起到表示原产于上述地方的某种产品,且该产品和该地理区域之间必须存在一种质量方面的关系作用,及产品质量和特征完全或从根本上可归因于该地理环境。
3.TRIPS协议
《TRIPS协议》作为一个多边国际条约首次使用了“地理标志”这一法律概念。该协议第22条第1款指出:“本协议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这一定义告诉人们地理标志是一种能够指向特定国家、地区或地方的任何标志。它表明了商品产地对其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的决定作用或影响。这意味着,仅指示出商品产地的标志,以及仅指示商品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的标志,都不能成为地理标志。③
4.我国法律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不仅专门增加了GIS保护条款,而且第16条第2款对GIS作了定义:某商标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在强调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要与某个原产地相关联方面,该概念与TRIPS协议第22条规定基本相同,保护的客体在名称上是GIS,而不是原产地名称,与TRIPS协议基本一致。
(二)地理标志的功能
GIS起到了销售工具的作用,通过原产地传达着一种当地文化的身份,表达这种品牌背后的价值和人文精神。它的具体作用如下:
1.表示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GIS实际上起到一种识别商品和服务的地理作用。就如阳江程村蚝,蚝的前面加上地名,告诉人们此蚝非普通蚝。我们经常在街边小吃见到湛江蚝烧烤,却极少见到程村蚝烧烤,其中一个原因是价格质量的差异。湛江蚝个头小,肥美鲜甜程度差于程村蚝,程村蚝的价格是湛江蚝的3-4倍。
2.是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保证
西湖龙井闻名全国,夕阳西下,牡丹亭里,与知己品一壶西湖龙井是多惬意的事情。人们一提到西湖龙井就知道它优良的龙井茶。拥有著名的地理标志,使该产品或服务几乎不需花费金钱打造广告,因为天然是它们最好的广告。
3.提升产品竞争力
前段时间,阳澄湖大闸蟹品牌介绍在不少电视台上出现。阳澄湖大闸蟹的价格比一般大闸蟹的价格贵3-5倍。阳澄湖大闸蟹的品牌竞争力可见一斑。因此,打造优良的地理标志品牌,有利于提高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促进当地农业经济发展。
二、以程村蚝为延伸,探讨我国GIS的保护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发展农业经济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真正使农民脱贫致富。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5月,我国已登记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有500多个,其中480多个是农产品,占95%。这些地理标志产品的主体有农户、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业科学研究机构。农户因为有了地理标志而增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目前从全国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已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普遍上涨了15%-20%。由于地理标志产品是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涉农产品,因而可以运用地理标志将分散的农户聚集起来,形成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基地,再与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专营店相结合,实现特色农业的产业化与规模化,甚至还可以借助地理标志推出乡村特色旅游项目,如杭州郊区的梅家坞,因为是地理标志产品“西湖龙井”的产地而吸引许多游客,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另外,农产品地理标志是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其实也是在保护某种传统的历史与文化,它对于一个地区乃至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将会起到重要的传承作用。
调研组三下调研地阳江,充分融进农民生活,历时一年多。调研得知,在2005年11月,经过努力申报,国家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县——阳西县程村蚝终于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家审查,这是继“阳澄王”大闸蟹后又一个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活体水产品。程村蚝已有一百八十多年历史,并在消费者当中获得良好的口碑。当地还设有专门的程村蚝饭店,例如红木山饭店。在调研期间,红木山饭店由最初的大排档形式已发展到规模不小的饭店,还配有宾馆住宿。然而,程村蚝的品牌打造力度并不强,在广东省范围内,它只是在附近城市有些名气,在大多城市几乎闻所未闻。除了缺乏营销手段的创新,还有就是法律保护的缺失。 第一,目前,我国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依据方面呈现出多层级、多方位、多元化的立法格局。在这种立法格局下,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三个部门分别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出现多头执法的局面。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消费者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产生困惑,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效率。
第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与受理程序较为复杂、过于繁琐。产品的申请要先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辖区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接收,再转交给各自相应的省级机构,并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才能上交给国家质检总局,这种层级递转的办事程序,严重影响到申请和受理的效率,不利于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开展。同时,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况,程序上也没有给补正和复审的机会。因而,这也是立法中一大漏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虽然规定了2个月的异议期,但对于异议不服的情况,没有任何程序上的救济。
(二)地理标志法的主要内容构想
地理标志法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地理标志的概念。应当修改《商标法》第10条,专门为含有地名的GIS注册为商标做出例外规定。同时,修改第16条,在商标法体系中确认地理标志权,或引入专门立法中确认的地理标志权。
2.完善申请人GIS的申请程序、审核程序,明确注册官员的权利、名单以及注册条件。
3.建立GIS的数据库,以便注册可查询,发生纠纷时可有根据维权,方便大众了解我国拥有GIS的产品或服务。
4.明确地理标志注册人和地区内生产者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注册人对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享有包括许可权和禁止权在内的专有权。
5.若以欺骗手段获取注册的,或产品质量、特性与产地的地理环境的关联性丧失或基本丧失的,或地理标志在其原产国已停止使用或不再受保护的,该地理标志的注册将被撤销和宣告无效。
6.立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的高尖端企业,惩罚滥用地理标志优势的黑心企业。当地理标志农产品标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中国农产品品牌存在一种奇怪的现象,那就是在共享地理品牌的情况下,很难出现市场份额大或知名度相当高的企业,没有一家企业能成为强势品牌。其中一个原因是有一些企业,虽然它拥有地理标志保护的优势,但是滥用此优势,鱼目混珠,生产劣质成本低的产品,这样不但没有发扬地理品牌的优势,更是拉低了地理品牌的信誉,使大众认为品牌浪得虚名。因此,必须通过明确的法律保护、有效的执法和监督,更大力度保护地理标志。
7.明确立法的宗旨和目的。我国是一个具有众多农业特色的大国,保护好我国特色农业产品,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注释]
①冯寿波《论地理标志的国际法律保护——TRIPS协议为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二页。
②Lisbon Agreement, art.2(1)。
③董炳和 《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构建利益分享为基础的权利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参考文献]
[1]冯寿波.论地理标志的国际法律保护——TRIPS协议为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M]
[作者简介]余淑湄,华南农业大学法学五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