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责任与会计法律责任关系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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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以《会计法》为基础,对会计法律责任概念、特征以及会计责任与会计法律责任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会计法律;法律特征;关系
  中图分类号:F83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9-0241-01
  
  1 会计法律责任概念诠释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基础,没有它就无法把相关的法律行为转化为法律可以识别的语言,没有概念,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如果试图完全否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因此,明确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是确立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基础,同时也是研究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前提。
  就法律责任的一般定义而言,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与会计法有广义与狭义理解相对应,会计法律责任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会计法律规范范围广泛,不仅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会计法律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继续教育规定》)等会计监管法律法规,还包括其他经济法律规范中有关会计事项的规定。因此,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不仅包括违反《会计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包括违反《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独资企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商业银行法》、《所得税法》、《保险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会计行为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违反《会计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会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2.1 法律责任追究机关的多样性
  《会计法》第33 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同时,第49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我国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独立行使会计检查权和处罚权。但是,由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多重性导致一个会计违法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其他违法行为,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也会依据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予以处理。由此,就产生了各个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多个处罚权限并行导致会计法律责任的叠加,造成会计违法行为人必须承担双重或多重责任。
  2.2 法律责任主体的多样性
  编制与披露一份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需要多个环节的配合,它所要展现的会计信息是一整套会计流程的结果,需要不同主体的参与。当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瑕疵或虚假,从而给股东、债权人、国家造成损失时,就必须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因此,在会计违法事件中,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涉及到的不仅包括单位、单位负责人,还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董事、监事和注册会计师等,这就是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多样性。
  2.3 违法行为的双重性
  会计违法行为的双重性表现为:一方面会计违法行为本身违反会计法的规定,即没有按照借贷记账法的规则记账,不及时编制、报送会计报表,伪造凭证并据以记账等等;另一方面会计违法行为同时也违反其他相关的法律,是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手段,例如会计人员进行贪污的方式之一就是利用伪造会计凭证这种会计违法行为来实现的。会计是经济管理的一项主要技术手段,同时也是其他相关经济行为的基础。虚假的会计资料,不但损害了股东、债权人、公众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会计违法行为并不只是违反会计法的问题,同时也是违反公司法、审计法等其他法律。
  3 会计责任与会计法律责任的关系
  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是保证经济利益社会性分配有序、高效、公平、公正进行的前提条件。国家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和完整,用法律的形式硬性地对经济组织的会计活动的规则、方法和程序作出规定,违反这些规定都将依法被追究责任。会计行为主体的职责,是客观地反映经济活动并保证所出具的会计信息的产生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则、方法和程序。因此,会计责任是会计行为主体对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所应做到的义务,是一种岗位责任。不少学者把会计责任与会计法律责任等同起来。会计责任与会计法律责任存在本质的区别,会计责任是一种岗位责任,而会计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但是会计责任可能因为会计责任风险的产生而转化为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责任风险是指会计行为人实施会计活动时,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误导监控行为而带来损失的风险。每个会计行为主体都承担着一定的会计责任风险,行为主体消极地履行会计责任造成损失。会计行为主体履行会计责任过程中存在会计责任风险,但这并不必然会产生会计法律责任,只有具备以下条件,会计责任风险才会转化为现实的会计法律责任:(1)存在会计违法行为,即会计违法行为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会计违法行为人不按规定履行会计责任,实施了违反相关会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侵犯了股东、债权人、投资者、社会或国家的合法利益。(2)会计违法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即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会计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是指行为人为了一定的目的,有意识的做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会计违法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尽到自己职责的注意义务而造成的一些不法行为,并非出于目的性的行为;(3)会计违法行为人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会计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自然人必须是具备了法定年龄及法定行为能力的人,而单位必须是我国法律明确有规定的经济组织体。
  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行为的损害后果有其特殊性,其侵害的客体往往是社会整体利益或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的往往是不特定主体的利益,所造成的损害也往往是无形的,一般不要求有具体的、物质的损害后果。会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否应该包括损害后果,应根据不同的责任形式有所区别。追究会计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时,应主要考虑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触犯了相关法律,是否扰乱了国家经济秩序,而无须考虑是否发生了损害后果。有的会计违法行为,如单位负责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任用会计人员等等,并不一定造成损害,但仍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忠民.论会计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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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叶德生.会计行为中的法律关系探讨[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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