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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因而,国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投资主体的不同对建设项目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从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和非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投标管理两方面进行阐述,旨在强调对不同投资主体建设工程分开管理的必要性。
关键词:国有投资;非国有投资;招投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F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0)1210081-0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我国建设工程的市场投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态势。过去,我国政府是建设工程的唯一投资主体,而企业不具备投资资格和能力。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后,在建设工程领域内的私人投资不断增加,不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局面自此形成。但是,目前我国对不同投资主体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监管方式基本上还是采取同一模式的统一化管理,还未彻底按不同投资性质进行分开管理,这样做便造成了不好的后果,一方面显示出对非国有投资工程行政干预过多,管理过严,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又显示出对国有投资工程管理不够规范。因此,我们有必要区分开国有投资工程与非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
1、对于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投标管理
国有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和国有企业投资工程,通常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担当建设工程业主,组织工程建设。实行公开招标。而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本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增强国有资产采购中的透明度。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监管工作中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1 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完善地方配套法规
法制建设是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依法行政的基础。监管工作首先必须要有法可依,其次才能依法行政。要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法律,同时,国家也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建设工程业主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监管工作的配套实施细则,坚决做到有法可依。
1.2 规范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目前,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中,存在大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如何抓好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是我们必须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然而,监管机构不可能对招投标中的每一项工作和程序进行跟踪监管,这样便只能采取抽查监管方式。监管部门在进行抽查监管时要严格把关,并要把监管重点转向国有投资工程,因国有投资使用的是公共资产,为了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对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进行监管时,要抓好几个关键环节,保证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1.3 强化有形建筑市场职能
有形建筑市场是我国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重要平台。加强有形建筑市场职能,对我国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监管工作会起到积极作用。同时,有形建筑市场能够对分散的国有投资工程进行集中管理,并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有形建筑市场职能,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中进行交易,并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二是强化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三是抓好信息服务功能,推进招投标教义管理。
1.4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对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个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是现代建筑市场成熟的体现。在招投标监管工作中,行政机关要严格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市场准入条件;详细记载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市场行为等其他资料,并对其建立信用档案。监管部门在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管时,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要及时实行企业、人员限制,甚至作出清除出市场的严厉惩罚。
2、对于非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投标管理
2.1 非国有投资工程存在的主要形式及分析
私人投资是非国有投资的主要形式,不管这种投资采取合作投资方式或者是否中标,都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只要其投资行为合法即可,不必受到行政约束。即使是上市公司的资本注入,也只是关乎股东的利益,而不是国家必须干预的事情。于此,《招投标法》好像只能约束到国家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和私人投资中自愿受其约束的项目了。
对于一般的私人投资项目,国家没有必要强制要求招标。因为对很多私营开发商而言,他们已有很多熟识的企业和合伙人,彼此之间已经了解,如果有项目,他们往往会选择再次与他们合作,而不会花费太多精力去寻找新的合作伙伴。然而,从目前媒体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报道中可以看到不少“公开招标率100%”的字样,这些公开招标率是政绩的体现还好为了更好地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我们无从得知。但是,如果公开招标率真的达到了100%,那么之前我们叙述的为了经济利益与熟悉的企业再次合作而向对方发出邀请招标的现象就不会存在了。对于私人投资来说,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私人投资业主必然会对自己的投资进行监管,采取招标的方式可谓多此一举。
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会按照《招标法》第3条第1款“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地行政部门管理标准不一致,对于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可行性也并不强,但法律如此规定,也必须照此办理。因此,很大程度上,很大一部分的招标都流于形式。
2.2 非国有投资工程招标监管
非国有投资往往是受到投资利益的驱动,工程管理只是投资商的事情,政府主要是履行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就我国目前的形势来看,我国已把非国有投资工程排除出招投标市场监管范围内,这也是我们必须关注的建筑市场新动向。对于非国有投资工程招标监管的具体措施主要表现为:除重点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投标工作,但评标过程还是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在完成招标工作后,再将材料交监管部门审查备案。而实际情况是,这部分的招投标监管并没有完全让招标人自行监管,而是将其大部分工程纳入到市场监管中,从目前来看,起到了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的作用,可以看成是建设工程完全放开的一种过渡性措施。
总之,政府招标监管部门应按照国有投资和非国有投资之间投资主体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监管模式,对于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而言,必须强制性地实行招投标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好国有资产;而对于非国有投资却要实行市场化的招投标管理,落实工程业主责任,扩大业主自主招标权利,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好交易双方的利益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参考文献:
[1]程实,《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法律思考》,《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2]林乃善、李思奕,《中国政府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研究》,《亚太经济》,2010,3
关键词:国有投资;非国有投资;招投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F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0)1210081-0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我国建设工程的市场投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态势。过去,我国政府是建设工程的唯一投资主体,而企业不具备投资资格和能力。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后,在建设工程领域内的私人投资不断增加,不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局面自此形成。但是,目前我国对不同投资主体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监管方式基本上还是采取同一模式的统一化管理,还未彻底按不同投资性质进行分开管理,这样做便造成了不好的后果,一方面显示出对非国有投资工程行政干预过多,管理过严,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又显示出对国有投资工程管理不够规范。因此,我们有必要区分开国有投资工程与非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
1、对于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投标管理
国有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和国有企业投资工程,通常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担当建设工程业主,组织工程建设。实行公开招标。而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本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增强国有资产采购中的透明度。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监管工作中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1 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完善地方配套法规
法制建设是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依法行政的基础。监管工作首先必须要有法可依,其次才能依法行政。要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法律,同时,国家也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建设工程业主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监管工作的配套实施细则,坚决做到有法可依。
1.2 规范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目前,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中,存在大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如何抓好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是我们必须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然而,监管机构不可能对招投标中的每一项工作和程序进行跟踪监管,这样便只能采取抽查监管方式。监管部门在进行抽查监管时要严格把关,并要把监管重点转向国有投资工程,因国有投资使用的是公共资产,为了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对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进行监管时,要抓好几个关键环节,保证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1.3 强化有形建筑市场职能
有形建筑市场是我国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重要平台。加强有形建筑市场职能,对我国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监管工作会起到积极作用。同时,有形建筑市场能够对分散的国有投资工程进行集中管理,并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有形建筑市场职能,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中进行交易,并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二是强化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三是抓好信息服务功能,推进招投标教义管理。
1.4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对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个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是现代建筑市场成熟的体现。在招投标监管工作中,行政机关要严格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市场准入条件;详细记载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市场行为等其他资料,并对其建立信用档案。监管部门在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管时,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要及时实行企业、人员限制,甚至作出清除出市场的严厉惩罚。
2、对于非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投标管理
2.1 非国有投资工程存在的主要形式及分析
私人投资是非国有投资的主要形式,不管这种投资采取合作投资方式或者是否中标,都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只要其投资行为合法即可,不必受到行政约束。即使是上市公司的资本注入,也只是关乎股东的利益,而不是国家必须干预的事情。于此,《招投标法》好像只能约束到国家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和私人投资中自愿受其约束的项目了。
对于一般的私人投资项目,国家没有必要强制要求招标。因为对很多私营开发商而言,他们已有很多熟识的企业和合伙人,彼此之间已经了解,如果有项目,他们往往会选择再次与他们合作,而不会花费太多精力去寻找新的合作伙伴。然而,从目前媒体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报道中可以看到不少“公开招标率100%”的字样,这些公开招标率是政绩的体现还好为了更好地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我们无从得知。但是,如果公开招标率真的达到了100%,那么之前我们叙述的为了经济利益与熟悉的企业再次合作而向对方发出邀请招标的现象就不会存在了。对于私人投资来说,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私人投资业主必然会对自己的投资进行监管,采取招标的方式可谓多此一举。
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会按照《招标法》第3条第1款“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地行政部门管理标准不一致,对于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可行性也并不强,但法律如此规定,也必须照此办理。因此,很大程度上,很大一部分的招标都流于形式。
2.2 非国有投资工程招标监管
非国有投资往往是受到投资利益的驱动,工程管理只是投资商的事情,政府主要是履行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就我国目前的形势来看,我国已把非国有投资工程排除出招投标市场监管范围内,这也是我们必须关注的建筑市场新动向。对于非国有投资工程招标监管的具体措施主要表现为:除重点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投标工作,但评标过程还是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在完成招标工作后,再将材料交监管部门审查备案。而实际情况是,这部分的招投标监管并没有完全让招标人自行监管,而是将其大部分工程纳入到市场监管中,从目前来看,起到了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的作用,可以看成是建设工程完全放开的一种过渡性措施。
总之,政府招标监管部门应按照国有投资和非国有投资之间投资主体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监管模式,对于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而言,必须强制性地实行招投标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好国有资产;而对于非国有投资却要实行市场化的招投标管理,落实工程业主责任,扩大业主自主招标权利,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好交易双方的利益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参考文献:
[1]程实,《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法律思考》,《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2]林乃善、李思奕,《中国政府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研究》,《亚太经济》,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