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法律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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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除了对股东负责和创造财富之外,为保护企业品牌和信誉,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和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所应承担的一系列责任,包括经济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自发责任等。
  刘俊海在《公司的社会责任》一书中认为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可以简称为社会权),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阿奇B·卡罗尔则用金字塔式的图标表示出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具有的层面。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除了对股东负责和创造财富之外,为保护企业品牌和信誉,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和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所应承担的一系列责任,包括经济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自发责任等。
  
  二、企业与社会的关系
  
  企业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生存和发展为根本目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不断创造价值,提供商品或服务,满足市场需求,进而满足社会的需要和自身利益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在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它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有机总体。在探讨企业和社会关系的时候,可以是企业和个人、组织、群体甚至整个群体的关系,有的西方学者在此问题上提出了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的概念,从企业决策及其相关者入手进行分析。企业作为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社会机构,对解决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社会作为一个群体集合更离不开企业的存在和发展。
  
  三、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法律实现机制
  
  (一)美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實现机制
  美国有关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立法实践还表现在公司法上。自20世纪80年代初到20世纪末,美国己有29个州(超过半数的州)修改了公司法。新的公司法要求公司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服务,而不仅为股东(stockholders)服务。换而言之,股东只是“利益相关者”中的一部分,而劳动者、债权人和社区则为另一部分“利益相关者”。这场大规模的公司法改革源于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恶意收购(hostiletakeover)”浪潮。“恶意收购”的运作机制是:收购者高价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然后重组目标公司的管理层,重新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同时解雇大批员工。这一运作行为虽然短期内使股东获利,但却不利于公司员工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在这一背景下,美国许多州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修改公司法,允许公司经理对比股东更广的“利益相关者”负责,从而为公司经理拒绝“恶意收购”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宾西法尼亚州议会提出的公司法修改案最具代表意义而且反响巨大,其最引人注目的条款是新条款之四,该条款赋予公司经理对公司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负责的权力,而不像传统公司法那样,只对股东一方负责。美国《商业周刊》和《福布斯》都表现出对宾州公司法修改的极度不满,《福布斯》甚至创造出“宾夕法尼亚州式的社会主义”一词。虽然面对强大的反对力量,宾州的新公司法仍显示出生命力,目前全美己有29个州采用了类似宾州的新公司法。
  (二)英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实现机制
  进入20世纪80年代,经济衰退和较大规模的失业对英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公司社会责任逐渐上升到立法层面,英国的成文法逐渐对公司董事责任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正和改进,从而要求公司董事在一定情况下要考虑除公司之外的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比如,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309条规定,公司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考虑公司员工的利益。又如1986年破产法第214条规定,如果公司董事或影子董事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公司的破产清算不可避免,却继续操纵公司进行交易而不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债权人的潜在损失,这时所进行的交易为不当交易(wrongfultrading)。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要求股东认购公司未发行的股份。这些规定当然成为保护员工、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律基础,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许多英国公司同样也是践行公司社会责任典范。英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形成了一些倡导公司社会责任的民间组织,如“道德贸易行动”、“地毯标志基金会”等。这些民间组织制定了社会责任的规则,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社会责任在英国的实行。作为世界最大的酒精饮料生产厂商之一的英国联合道麦克公司(AlliedDomecq)于2005年发布了一份58页的企业社会报告,以确保消费者能消费其产品并符合道德标准。全球性咨询公司——安社国际集团公司承诺为所有员工在所有工作场地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安社使命、企业宣传、公司政策和员工参与不可或缺的部分。该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赞助、支持环境友好和服务机构的工作,如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提供捐助、担当“湿地修复合作伙伴计划”(该计划为修复湿地和水生环境提供资金)的领导者等。
  英国与美国虽然同属普通法系国家,但两国在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实践上还是存在差异的,总体而言,英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探讨并没有美国那样热烈,但其也已经认识到在一定范围内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并且不断付诸实践。
  (三)徳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实现机制
  1976年德国制定的《参与决定法》为拥有2000名以上职工的公司规定了一种新模式,即监事会由劳资双方代表对等组成,董事会中则必须有一名成员负责人事和劳工问题(另一种含义的“职工董事”)该法虽然对有关董事会的安排做出了修改,但对职工利益的强烈关注并未改变。对于劳方在管理层面取得的与资方对等的地位,当时资方曾有人表示担心并以《参与决定法》侵犯投资者的私有财产权和企业家的从业权利为由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宪法法院的判决认为,立法者有权在较为乐观的基础上为劳资伙伴的合作关系立法。德国立法和判例支持职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绝非偶然,“在德国,对民族特性的立法取向和化解利益冲突的决心,使德国乐意把利益相互冲突的劳资双方融入制度化的有机体,并在立法中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德国职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设计能够在法律上得到落实,除了以上原因,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德国工会组织的强大。“在德国,雇主和工会同样有权——而且确实是一种宪法权利——就诸如工作条件和雇佣关系的建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订立集体协议,并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而相互采用压制手段。”“工会在工厂内的活动,受到德国法律相当广泛的保护。”工会组织力量的强大以及法律对工会强有力的保护为工会抗衡资方进而维护职工的利益提供了保障,这同样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
  德国的环境保护水平居世界前列,政府在治理环境污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在污水处理、大气跟踪检测等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不少德国公司对环境保护的贡献也不能忽视。不少公司在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上体现环境保护的理念,比如德国的三大化工巨头十分重视环保工作,拜耳公司的管理委员会成员除分管业务部门的工作之外还得兼管环境保护,巴斯夫公司的理事会下设安全环保部门。有的公司以制定环保目标的形式践行公司对环境的保护责任。比如,世界著名的应用化学品工业公司——汉高公司的目标是成为环境事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领导者。汉高公司称这个目标为“生态领导”行动,目的是在从事各种业务活动(从研究开发到生产加工,从采购原料到包装产品,从运输产品到市场销售)时都必须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少公司对环境保护的投资巨大。20世纪90年代初,赫希斯特公司每年的环保投资为2亿马克,占公司总投资的15%,经常治理费用为10亿马克,占生产费用的20%;目前,每年将10%的投资用于环保。巴斯夫公司每年支出巨款用于保护生态环境,1992年仅在路德维希港总厂就为环保支出11亿马克,1996年环境保护设备的净费用(所有再循环生产物资及电力、蒸汽的使用费用己被扣除)为16.21亿马克,环保基建投资为2.23亿马克。这些公司通过自己的行动默默地践行社会责任。
  在德国,通过行业监管推动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也是可资借鉴的经验,AVE模式就是很好的例证。AVE模式是德国零售贸易外贸联合会(AVE)在SA8000基础上开发的一套行业社会责任模式,它是德国唯一作为监管社会责任的行业解决方案。德国绝大多数零售贸易企业都参与其中,已有270家供货商也接受了AVE行业模式的认证,这些供货商主要来自亚洲国家以及东欧的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等国家。德国零售贸易外贸联合会(AVE)根据自己制定的社会责任标准,对加入该模式的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进行监督,以推动公司践行社会责任。
  
  四、总结
  
  第一,承认公司社会责任是大势所趋。虽然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呼声犹存,但通过以上各国的实践,我们不难看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观念在各国普遍存在,而且在制定法或者判例中都有所体现。
  第二,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与探索是一个渐进过程。美国和英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从最初的公司只对股东负责到后来的对利害关系人负责并将其写入相关的法律,期间经历的认识过程自不待言。而德国虽然因为员工参与制的特殊性而致使公司社会责任从一开始就建构在制度之内,但我们也不能否认该国对员工权益的保障是逐步扩大和深化这一事实。德、日两国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开始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的高速发展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人类生存受到威胁,政府和公司应该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
  
  参考文献:
  1、薛海.论企业的社会责任[D].南京理工大学,2006.
  2、张恒山.法理要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程世宝.论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及其实现机制[D].中共中央党校,2006.
  4、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5、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法律出版社,1999.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其中,白玉为该单位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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