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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育惩戒的可诉性目前缺乏立法的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内部在具体问题的认知上亦不统一,大学传统的自治理念也使得司法机关需要对高校教育惩戒行为保持谦抑的态度.相比之下,校内申诉程序在案件受理范围、实施速度以及手段多样性方面具备鲜明优势,符合法治“规则之治”的实践指向.规范的校内申诉程序应当在专门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含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调查、作出结论、展开追责等步骤,同时配合以回避、听证等辅助性措施,确保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