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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唐律》中的"城内街巷走车马"规定进行考察的基础上,与现今《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进行比较。认为从犯罪与刑罚相适应角度来看,现行《刑法》规定一到六个月的拘役刑罚显然不能与追逐竞驶的"飙车类"危险驾驶行为所产生的巨大危险性的结果相适应,可以说是罪重罚轻。应借鉴唐律中对危险驾驶行为的重视态度,采取较重的处罚方式,才能更好地预防这一危险行为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