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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别从犯罪分类标准、规范保护目的两方面分析了中德两国在金融诈骗犯罪刑事立法上所体现出的各自特点,也揭示出了这些差异存在的原因。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犯罪分类标准不同反映出对刑法保护功能的不同诉求;在金融诈骗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上,我国刑法以国家利益为重,德国刑法则更注重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