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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于正确解决因股权转让引起的隐名出资人、显名股东及第三人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隐名出资人法律地位的认定应采用形式主义主张,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基于隐名出资协议形成合同关系;显名股东因公司公示性文件的记载而具有股东资格,与公司之间形成投资法律关系,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投资法律关系,隐名出资人非公司的股东,其与公司之间只是以显名出资人为中介的委托代理投资的事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