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国际担保实践的不断发展,以“主从合同论”、“担保物权功能单一化论”为基础的我国对外担保制度受到了冲击,为使我国对外担保制度真正国际化,必须重新定位其理论基础,使其以“主从合同论”为主转移到以“担保合同独立化”为主,使担保物权功能由单一化向多样化发展。适当考虑“担保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论”,以此为依托,明确见索即付担保的法律地位,建立浮动担保制度,扩大对外担保法的调整范围,修订现有部分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