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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释论的立场出发,“狗头金”不属于矿产资源,不属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狗头金”作为天然孳息,裁判上得以《物权法》第116条为依据,土地上若有特定类型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享有所有权;若无,就集体土地,由集体成员享有其所有权,就国有土地,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有保障个人合理使用之内涵,应依先占取得之习惯,容许民事主体自由先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