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必须承认,当下中国有着自己独特的国情和制度运转范式。任何一项先进制度要移植到这片土壤且不产生排异反应,进行合宜的中国化修饰就成为前提性要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不能例外,在中国语境下,一者不可过度解释自由裁量权,否则权大无界难以驾驭,势必导致司法侵害立法权并可能侵犯公众权利;二者不必过分弱化自由裁量权,不然极易遏制司法机关的能动性,造成司法教条僵化。因此,着眼于既定的时空及资源的供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施加合理的规制就显得必要及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