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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扮演”等虚构的方式将曾经发生过却没有记录下来的情景、事件重现出来,并把它运用到非虚构的电视节目中去,是目前国内许多电视台正广为流行的做法,通称为“情景再现”,也可称作“真实再现”、“现场模拟”。电视节目中的“情景再现”最早见于纪录片领域,随后渗透到其他各类节目形态中。“情景再现”最突出的特点是能有效地缝合叙事断点。有论者把这种核心事件现场缺失的现象称为“叙事断点”。而“情景再现”,正能起到弥合“叙事断点”的作用。
近来电视新闻节目中,特别是一些紀实类电视节目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人为导演的、再现过去某一事件某一过程和细节的“情景再现”。由于这类“情景”再现是事后人为摆拍的,时间、地点、人物都是虚拟的,由此引起了人们对新闻真实性的质疑。“情景再现”是否违背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如何看待和运用“情景再现”,成为当前值得探讨的一个话题。
央视可以说是“情景再现”的始作俑者,也是“情景再现”发挥得最淋漓尽致的电视媒体。自从1995年中央电视台推出第一批“真实再现”的节目,到如今已经十余年了。据不完全统计,中央电视台几乎所有纪实类栏目或节目,包括《今日说法》、《讲述》、《见证》、《法制在线》、《科学历程》、《探索·发现》等栏目均存在着或曾经不同程度地运用过“情景再现”的做法。尤其是《见证》,几乎每期节目都采用了“情景再现”的手法。“情景再现”在中央台的成功很快引起了各地方台的注意和模仿。有些地方电视台干脆以“真实再现”为栏目冠名,如河南电视台和济南电视台。除了新闻类专题和社教类栏目采用之外,像湖南卫视的《晚间新闻》、江苏电视台的《南京零距离》等一些有影响的新闻节目也出现了“情景再现”的影子。我们包头电视台的《法在身边》节目也时常会运用情景再现的表现手法,以司法调查结论为依据,通过模拟案件中最为吸引人的部分及平时记者不易采访到的段落,然后结合对司法人员的采访,以案说法,增进观众对法律的了解。
“情景再现”是否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呢?“情景再现”首先是建立在“有其事”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电视再现的情景是过去客观存在、发生过的事实。一部曾在央视《见证》栏目中播出的《狙击手》,反映的是抗美援朝战争期间,我志愿军战士在与美军对峙的过程中,发现阵地上的美军有恃无恐,在志愿军战士的眼皮底下大摇大摆。一名志愿军战士气愤不过,经过化妆潜伏,通过放冷枪的形式一次击毙了三名招摇的美军,这一做法很快在战士中间推广,我军很快出现了一大批狙击手,有效地打击了美军的嚣张气焰。《见证-狙击手》就是真实地反映了这一段历史。片子在运用“情景再现”这一手法时,虽然人物、环境都是模仿和导演摆布的,但反映的事实是真实的。因此,“情景再现”作为一种电视表现手段,只要它再现的事实是客观发生和客观存在的,它就没有违背新闻真实性的原则。
“真实再现”是一种虚构的电视手法,而“纪实类电视节目”则是以纪实手法为基本特征的,一种虚构的叙事方式为什么被运用到纪实性质的节目中去呢?“情景再现”之所以能在纪实类电视节目中找到生存的土壤,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纪实类节目资料的匮乏。这种资料匮乏的状况在电视纪录片中,尤其是历史题材的纪录片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在处理此类题材的节目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种现象:编导们要拍某个历史人物三四十分钟的片子,手头却只有有限的声音资料、图片资料或者实物资料。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记忆”栏目在拍摄《阿炳1950》的过程中就遇到了这一问题:阿炳的故事非常具有传奇色彩,“记忆”栏目决定把它拍成34分钟的节目,但编导手中的资料只有日本人统治无锡时期阿炳良民证上的一张照片和1950年留下的六首曲子,遇到这种情况,仅仅用访谈和那张照片凑成一部片子,其视觉图像的感染力和传播效果是要打折扣的,因此编导采用了“情景再现”的表现手法。从小在无锡长大的编导衡青凭借自己对阿炳生活环境的理解,不仅很好地还原了无锡的历史街景,而且依靠自己对音乐的敏感,把他所有的理解转化为具体的画面,补充在他所有的叙事中。
与历史题材的电视纪录片相比,新闻类的节目虽然距离事件发生的时间大大靠近,却同样存在大量“不在场”的遗憾。因为从理论上讲,只要当事件发生时没有摄像镜头在场,该事件本来意义上的“真实再现”就不可能发生。这种遗憾对于某些担当特殊使命的栏目的影响尤为明显,这就是为什么“情景再现”在全国法制栏目中遍地开花的主要原因。
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和包头电视台的《法在身边》等法制栏目为例。《今日说法》栏目是中央电视台于1999年1月2日开播的法制栏目,旨在普法、推动立法与监督执法。其具体做法是以新闻事件切人,让百姓参与讨论,并有法律专家评点,每天给观众一个“说法”。而在如何切入新闻事件的问题上,编导们遇到了难题:宣传纪律规定法制节目介人要在案件一审(重大案件二审)结束之后,所以通常情况下节目跟进滞后。《法在身边》也是一样,作为地方台的一档法制栏目,经常要报道活跃在刑侦战线上的公安民警,而公安部门的工作性质又不便记者先期介入,报道往往是在案件侦破之后,因此记者就无从获得第一手的图像资料。而法制节目的主要受众群体是那些法律意识亟待加强的普通老百姓,观众的审美层次和栏目定位决定了如果不走大众化、通俗化的路线,将很难吸引观众的注意力,从而不能很好地完成普法的使命。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节目中使用了“情景再现”的手法,利用当事人补拍或业余演员扮演的方式弥补叙事断点,增强事件的故事性,从而吸引观众。例如2008年10月22日的《法制在线》播出的节目《被劫之后》,如果仅由受害者讲述遭劫过程,显然非常单调,节目就通过摇晃的画面、虚幻的空镜头等形式表现抢劫过程的惊险,有效弥补了画面缺失的不足。
“情景再现”既然符合新闻真实性原则,又为丰富电视画面,提高电视收视率作出一定贡献。那么我们的纪实类节目是不是就可以肆无忌惮大量使用呢?这要因节目而异。作为社教类、专题类节目可以适量的使用,但作为纯新闻类节目则要慎用或尽量不用。社教类、专题类节目由于它的故事性、文学性、论证性较强,出于故事表达和论证过程的需要,可以适当使用“情景再现”。由于该手段的使用,使故事更加吸引人或者论证更明确、充分,节目更加鲜活,观众不仅可以接受,而且非常乐于接受。但是即使这样,“情景再现”在一个节目中也不能使用太多,或者过于频繁。否则,就成了真实版的电视剧了。
需要指出的是纯新闻类节目要少用或尽量不用“情景再现”,这是因为纯新闻类节目是以传递新闻信息为主的,故事性相对较弱,即使是过程性、故事性较强的新闻,也可以运用空镜头和同期声采访来表现。所以,少用或尽量不用“情景再现”,可以让观众更加体会到新闻的客观、真实,这与新闻制作中慎用特技是一样的道理。所以,“情景再现”只能作为新闻中某些片段的“提示”和局部的“烘托”,起到弥补情节与画面的作用。
近来电视新闻节目中,特别是一些紀实类电视节目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人为导演的、再现过去某一事件某一过程和细节的“情景再现”。由于这类“情景”再现是事后人为摆拍的,时间、地点、人物都是虚拟的,由此引起了人们对新闻真实性的质疑。“情景再现”是否违背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如何看待和运用“情景再现”,成为当前值得探讨的一个话题。
央视可以说是“情景再现”的始作俑者,也是“情景再现”发挥得最淋漓尽致的电视媒体。自从1995年中央电视台推出第一批“真实再现”的节目,到如今已经十余年了。据不完全统计,中央电视台几乎所有纪实类栏目或节目,包括《今日说法》、《讲述》、《见证》、《法制在线》、《科学历程》、《探索·发现》等栏目均存在着或曾经不同程度地运用过“情景再现”的做法。尤其是《见证》,几乎每期节目都采用了“情景再现”的手法。“情景再现”在中央台的成功很快引起了各地方台的注意和模仿。有些地方电视台干脆以“真实再现”为栏目冠名,如河南电视台和济南电视台。除了新闻类专题和社教类栏目采用之外,像湖南卫视的《晚间新闻》、江苏电视台的《南京零距离》等一些有影响的新闻节目也出现了“情景再现”的影子。我们包头电视台的《法在身边》节目也时常会运用情景再现的表现手法,以司法调查结论为依据,通过模拟案件中最为吸引人的部分及平时记者不易采访到的段落,然后结合对司法人员的采访,以案说法,增进观众对法律的了解。
“情景再现”是否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呢?“情景再现”首先是建立在“有其事”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电视再现的情景是过去客观存在、发生过的事实。一部曾在央视《见证》栏目中播出的《狙击手》,反映的是抗美援朝战争期间,我志愿军战士在与美军对峙的过程中,发现阵地上的美军有恃无恐,在志愿军战士的眼皮底下大摇大摆。一名志愿军战士气愤不过,经过化妆潜伏,通过放冷枪的形式一次击毙了三名招摇的美军,这一做法很快在战士中间推广,我军很快出现了一大批狙击手,有效地打击了美军的嚣张气焰。《见证-狙击手》就是真实地反映了这一段历史。片子在运用“情景再现”这一手法时,虽然人物、环境都是模仿和导演摆布的,但反映的事实是真实的。因此,“情景再现”作为一种电视表现手段,只要它再现的事实是客观发生和客观存在的,它就没有违背新闻真实性的原则。
“真实再现”是一种虚构的电视手法,而“纪实类电视节目”则是以纪实手法为基本特征的,一种虚构的叙事方式为什么被运用到纪实性质的节目中去呢?“情景再现”之所以能在纪实类电视节目中找到生存的土壤,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纪实类节目资料的匮乏。这种资料匮乏的状况在电视纪录片中,尤其是历史题材的纪录片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在处理此类题材的节目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种现象:编导们要拍某个历史人物三四十分钟的片子,手头却只有有限的声音资料、图片资料或者实物资料。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记忆”栏目在拍摄《阿炳1950》的过程中就遇到了这一问题:阿炳的故事非常具有传奇色彩,“记忆”栏目决定把它拍成34分钟的节目,但编导手中的资料只有日本人统治无锡时期阿炳良民证上的一张照片和1950年留下的六首曲子,遇到这种情况,仅仅用访谈和那张照片凑成一部片子,其视觉图像的感染力和传播效果是要打折扣的,因此编导采用了“情景再现”的表现手法。从小在无锡长大的编导衡青凭借自己对阿炳生活环境的理解,不仅很好地还原了无锡的历史街景,而且依靠自己对音乐的敏感,把他所有的理解转化为具体的画面,补充在他所有的叙事中。
与历史题材的电视纪录片相比,新闻类的节目虽然距离事件发生的时间大大靠近,却同样存在大量“不在场”的遗憾。因为从理论上讲,只要当事件发生时没有摄像镜头在场,该事件本来意义上的“真实再现”就不可能发生。这种遗憾对于某些担当特殊使命的栏目的影响尤为明显,这就是为什么“情景再现”在全国法制栏目中遍地开花的主要原因。
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和包头电视台的《法在身边》等法制栏目为例。《今日说法》栏目是中央电视台于1999年1月2日开播的法制栏目,旨在普法、推动立法与监督执法。其具体做法是以新闻事件切人,让百姓参与讨论,并有法律专家评点,每天给观众一个“说法”。而在如何切入新闻事件的问题上,编导们遇到了难题:宣传纪律规定法制节目介人要在案件一审(重大案件二审)结束之后,所以通常情况下节目跟进滞后。《法在身边》也是一样,作为地方台的一档法制栏目,经常要报道活跃在刑侦战线上的公安民警,而公安部门的工作性质又不便记者先期介入,报道往往是在案件侦破之后,因此记者就无从获得第一手的图像资料。而法制节目的主要受众群体是那些法律意识亟待加强的普通老百姓,观众的审美层次和栏目定位决定了如果不走大众化、通俗化的路线,将很难吸引观众的注意力,从而不能很好地完成普法的使命。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节目中使用了“情景再现”的手法,利用当事人补拍或业余演员扮演的方式弥补叙事断点,增强事件的故事性,从而吸引观众。例如2008年10月22日的《法制在线》播出的节目《被劫之后》,如果仅由受害者讲述遭劫过程,显然非常单调,节目就通过摇晃的画面、虚幻的空镜头等形式表现抢劫过程的惊险,有效弥补了画面缺失的不足。
“情景再现”既然符合新闻真实性原则,又为丰富电视画面,提高电视收视率作出一定贡献。那么我们的纪实类节目是不是就可以肆无忌惮大量使用呢?这要因节目而异。作为社教类、专题类节目可以适量的使用,但作为纯新闻类节目则要慎用或尽量不用。社教类、专题类节目由于它的故事性、文学性、论证性较强,出于故事表达和论证过程的需要,可以适当使用“情景再现”。由于该手段的使用,使故事更加吸引人或者论证更明确、充分,节目更加鲜活,观众不仅可以接受,而且非常乐于接受。但是即使这样,“情景再现”在一个节目中也不能使用太多,或者过于频繁。否则,就成了真实版的电视剧了。
需要指出的是纯新闻类节目要少用或尽量不用“情景再现”,这是因为纯新闻类节目是以传递新闻信息为主的,故事性相对较弱,即使是过程性、故事性较强的新闻,也可以运用空镜头和同期声采访来表现。所以,少用或尽量不用“情景再现”,可以让观众更加体会到新闻的客观、真实,这与新闻制作中慎用特技是一样的道理。所以,“情景再现”只能作为新闻中某些片段的“提示”和局部的“烘托”,起到弥补情节与画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