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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大部分学者普遍认为韩国、日本的假登记相当于德国法上的预告登记制度,但实则不然。更多的情况下,假登记是用来担保债权的,是与抵押权相并列的不动产担保方式,是为了保障在债务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担保的实现规则。笔者从假登记担保———这种不动产流质契约担保与预告登记的关系中思考我国不动产担保体系的应然性设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