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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一起公众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案即在政府与法院的双重"玻璃门"前碰壁,暴露出《条例》在信息公开范围等方面的立法缺陷,更暴露了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践行信息公开制度方面的观念障碍。尽管本案中县政府关于调查报告属抽象行政行为、原告不适格、"法不溯及既往"等理由均不能成立,但仍凸显公众知情权缺乏刚性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司法救济。因此,《条例》的实施仅仅是建设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起点,尚需要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