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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休完产假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允许我每个工作日提前一小时下班用于哺乳,但因为工作忙,我基本没有使用。请问,没有使用的哺乳时间,企业应该支付加班费吗?
顾女士(江苏镇江)
律师意见:女职工的产期、孕期和哺乳期,作为特殊生理需要,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特别保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哺乳未滿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但是,单位为你安排了哺乳时间,你因工作繁忙,无暇使用这个哺乳时间,造成事实上未使用的状况,你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员工用微信向单位辞职,事后能否反悔?
问:一个月前,我通过公司微信工作群向领导发布了一条信息,要求辞职,并将在30天后离职。事后,我感到后悔,但基于公司领导一直没有表态,以为其没有注意到我的辞职信息或没有放在心上,我也就没当回事。可是没想到,昨天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我赶紧要求撤回申请,但被公司拒绝了。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邱女士(上海)
律师意见:该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微信内容属于法律认可的书面形式。您通过非对话的微信短信提交辞职申请,属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不仅是法律认可的方式,且在公司收到该短信内容时,就已对你产生法律约束力。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我国《民法典》第137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另一方面,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内容解除合同。我国《民法典》第141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也就是说,如果您确实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也应当及时、明确表示撤回辞职申请。您主观地认为公司领导没有注意到您的辞职信息或没有放在心上,继而不当回事,无疑属于没有发出“撤回意思表示”,自然只能自己承担后果。
【编辑:陈彤】
顾女士(江苏镇江)
律师意见:女职工的产期、孕期和哺乳期,作为特殊生理需要,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特别保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哺乳未滿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但是,单位为你安排了哺乳时间,你因工作繁忙,无暇使用这个哺乳时间,造成事实上未使用的状况,你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员工用微信向单位辞职,事后能否反悔?
问:一个月前,我通过公司微信工作群向领导发布了一条信息,要求辞职,并将在30天后离职。事后,我感到后悔,但基于公司领导一直没有表态,以为其没有注意到我的辞职信息或没有放在心上,我也就没当回事。可是没想到,昨天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我赶紧要求撤回申请,但被公司拒绝了。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邱女士(上海)
律师意见:该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微信内容属于法律认可的书面形式。您通过非对话的微信短信提交辞职申请,属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不仅是法律认可的方式,且在公司收到该短信内容时,就已对你产生法律约束力。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我国《民法典》第137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另一方面,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内容解除合同。我国《民法典》第141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也就是说,如果您确实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也应当及时、明确表示撤回辞职申请。您主观地认为公司领导没有注意到您的辞职信息或没有放在心上,继而不当回事,无疑属于没有发出“撤回意思表示”,自然只能自己承担后果。
【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