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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刑法罪名体系的发展中,唐律承上启下,考察其罪名体系的形成有助于提高对整个古代罪名体系的认识.唐律中的“逆”罪法条(以下简称逆罪),是指以逆为名的罪,主要包括“十恶”中的谋大逆与恶逆[1].《唐律疏议·名例律》“十恶”条载: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同条又规定: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2]十恶只有此两罪被称为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