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界定r——以《民法典》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适用关系为出发点

来源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uochengsha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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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十条同现行法规完全一致,将法人的清算义务人界定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成员,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是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全体股东,股份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董事和控股股东,有别于此一般规定.考虑到公司法是特别法,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废止前,仍应当继续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认定公司清算义务人,同时考虑到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来源等,有限公司一律采全体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欠妥,而应给中小股东举证其未参与经营管理,而不可能完成清算义务的机会,不应一律认定其为清算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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