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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新常态背景下,随着经济增长的持续减速,我国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与质量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新时期,加强财政收入监管力度,改善财政收入困境,是经济新常态下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在分析经济新常态我国财政收入监管面临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期待为财政收入监管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财政收入监管;问题;对策
近年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高速发展,财政收入也不断增加,财政收入年均增幅显著高于GDP年均增幅。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后,我国经济增速逐渐放缓,财政收入增幅也持续下滑,面对经济稳增长与刚性支出增加的双重压力,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已经看到问题并思考解决这一矛盾。笔者认为,经济新常态下加强财政收入监管,必须深入分析我国财政监管面临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方可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不断完善财政收入监管体系,提高财政收入的质量。
1 经济新常态下财政收入监管面临问题
1.1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增加财政运营风险
保障财政收入的质量,满足财政支持需求,是加强财政收入监管的目的所在。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我国财政收入的增幅不断下降,对于这一现象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究其根源,在于财政支出必须以稳定的财政收入为基本前提。可以看出,增强对财政收入监管力度势在必行。国家财政的稳定性主要体现在财政收入的稳健上,只有以稳健的财政收入为基础,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才能得到保障,否则财政支出就无法得到保障,政府部门调节宏观经济的手段也难以奏效。因此,针对当前我国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对当前经济形势及财政收入增长情况进行全面深刻分析,摸清问题产生原因及发展规律,并对财政收入增长趋势做出科学预测,进而对财政支出计划做出及时调整。如果财政收入的稳健性受到影响,国家经济运行及宏观调控必将面临较大风险。因此,财政收入增速越是放缓,就越应当重视财政收入监管工作[1]。
1.2全口径预算改革提高对财政收入监管的要求
在财税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及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背景下,我国财政收入形式与管理呈现出来的复杂化与多样性特点,大大增加了预算管理的难度。长期以来,我国始终未将财政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且即使纳入预算管理的部分也并未受到严格统一的监管。上述问题的长期存在,致使我国财政预算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制约财政预算管理效率,降低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全口径预算管理作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核心就在于将全部的财政收支行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之中,一般认为预算管理体系包含社会保障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四个部分。这四大预算编制既相互独立,也需要协调衔接,在预算执行方面也是相互制约与协调的关系。正当财政收入的范围和来源逐步纳入全口径预算中,财政监管范围与内容也进一步扩大,相较于过去分散的预算监督管理而言,全口径预算改革的提出进一步加强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全口径预算改革无疑对财政收入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1.3网络税收监管力度严重不足
早在2001年,我国就在《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概念。当前,我国的税收信息化工作主要致力于传统产业的税收征管服务。在经济转型背景下,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网络经济已覆盖了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我国关于网络经济的税收征管工作却相当滞后。当前,在我国网络经济中主要存在B2B、C2C及B2C三种交易模式,其中B2B主要是企业间的网络交易,B2C是指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行为,C2C是指个体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在上述三种模式中,B2C与B2B的经营主体都是线下设有实体机构的企业,针对这两类网络交易行为可以按照实体经济税收法规进行征税。然而在C2C模式下,经营主体是独立的自然人。当前,我国税务部门开展的税收监管行为主要针对具备实体经营场所的纳税者,且稽查对象主要以纸质账簿为主。虽然2013年出台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但是《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跨地区交易开发票难得问题,因此并未将网络经济申领网上发票作为强规定。所以,申领网上发票的依然是具有实体经营场所的纳税者。由于C2C模式下的经营者并未在线下进行纳税登记,且网络经济交易具有一定的隐秘性,使得我国税务部门关于网络税收监管的力度严重不足。
2 经济新常态下加强财政收入监管对策
2.1注重财政收入监管与预测的结合
关于财政收入的预测应当从两个层面着手:一是以宏观经济走势为基础而进行的整体财政收入预测,是国家财政部门在进行年度预算或者中长期预算编制过程中,以国家发展规划和市场经济形势编制科学、合理、完整的财政收支预算。编制预算过程中,需要对税收收入渠道和来源以及非税收收入变化情况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确保财政税收政策的手段发挥调节作用。二是以行业信息和企业信息为基础而做出的微观财政收入预测。首先,要加强工商、财政、发改委等部门的协作,运用大数据对微观经济进行预判和跟踪,尤其是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及时掌握税源总量和税源质量的变化,从企业税源着手对财政收入实施动态预测,促使税务机构及时调整并加强税收监管与服务工作。其次,为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建议推广开开展第三方机构评估工作,完善稅种和税额征收的预测,加强动态监控。
2.2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由此,可以看出微观预测是宏观预测的前提和基础,宏观财政收入预测要从全局着手掌握财政收入总量变化情况,这是政府部门进行年度财政预算收入编制的主要依据[2]。
从当前我国财税体制来看,营改增的完成使我国财政收入顺应财政收入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要求,消费税的调整对能源和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个税的调整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确保公民的收入更加合理和规范。毋庸置疑,当前我国正在推行实施的房产税改革、营改增以及其他财税改革措施必将改变地方政府部门的财政收支基本状况。经济新常态下,加强财政收入监管必须以明确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管理与归属权限为前提,所以,理顺市场和政府的“边界”问题,明确地方政府部门间的财政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对财政收入有效有力的监管,才能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在分级征税与管理背景下,若财税体制改革“落地”不实,那么中央和地方积极性、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收入分配问题将受到影响。因此,必须以税制改革为抓手,不断健全财税体制机制,为财政收入监管力度的奠定基础。
2.3以大数据平台为支撑,加强网络经济税收征管
如前文所述,当前我国网络经济交易量增长迅速,由此产生了海量的网络交易数据,若这些数据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管,那么市场经济中偷税漏税、征信失守、诈骗行为等不良市场交易和社会问题就难以避免。传统税收征管遵循属地管理原则,采用低效率的“人盯人”方式,即通过税务部门及工商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与税务登记证等手段对纳税人进行监控,以结构化数据的搜集作为税收监管主要工作内容。然而,网络经济下C2C交易模式中的交易主体并未使用税控收款系统,使得C2C交易模式下的运营主体游离在税收监管范围之外。笔者认为,财税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网络交易数据,搭建起多部门、多领域、多行业互联共享的大数据平台,将全国的税收征管数据录入其中,实现对纳税人的全覆盖,大数据平台内应当广泛包括来自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及互联网渠道的全部数据,以实现对网络经济数据的有效采集、存储、分析及利用,以此为基础建立健全纳税信用机制,构建起覆盖全社会的纳税信用体系[3]。财税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加强与电商平台的协作,致力开发横向和纵向联网的网络交易征税系统,授权电商平台进行消费税与增值税的代扣,对电商平台代收税费进行统一管理,以商品的寄出地归属与地方按原分税制所确定的办法为依据进行税收分配。
3 结束语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面对持续低迷的经济增长及财政收入增长现状,这是经济转型时期必然面临的状态。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并非越快越好,但我们应该从增速放缓的财政收入现状中分析当前我国经济现状和问题根源,必须注重财政收入监管工作。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网络经济税收征管、注重财政收入监管与预测的结合等手段,全面加强财政收入监管,使财政收入机制努力适应经济新常态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江庆,徐杨,杨琛.新常态下财政收入质量监管的几点思考[J].财政监督,2016,(19):5-8.
[2]赵长宝.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收入监管新机制[J].审计月刊,2015,(07):47-48.
[3]江庆,汪滢.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收入监管的几点建议[J].财政监督,2015,(16):8-10.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财政收入监管;问题;对策
近年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高速发展,财政收入也不断增加,财政收入年均增幅显著高于GDP年均增幅。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后,我国经济增速逐渐放缓,财政收入增幅也持续下滑,面对经济稳增长与刚性支出增加的双重压力,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已经看到问题并思考解决这一矛盾。笔者认为,经济新常态下加强财政收入监管,必须深入分析我国财政监管面临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方可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不断完善财政收入监管体系,提高财政收入的质量。
1 经济新常态下财政收入监管面临问题
1.1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增加财政运营风险
保障财政收入的质量,满足财政支持需求,是加强财政收入监管的目的所在。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我国财政收入的增幅不断下降,对于这一现象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究其根源,在于财政支出必须以稳定的财政收入为基本前提。可以看出,增强对财政收入监管力度势在必行。国家财政的稳定性主要体现在财政收入的稳健上,只有以稳健的财政收入为基础,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才能得到保障,否则财政支出就无法得到保障,政府部门调节宏观经济的手段也难以奏效。因此,针对当前我国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对当前经济形势及财政收入增长情况进行全面深刻分析,摸清问题产生原因及发展规律,并对财政收入增长趋势做出科学预测,进而对财政支出计划做出及时调整。如果财政收入的稳健性受到影响,国家经济运行及宏观调控必将面临较大风险。因此,财政收入增速越是放缓,就越应当重视财政收入监管工作[1]。
1.2全口径预算改革提高对财政收入监管的要求
在财税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及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背景下,我国财政收入形式与管理呈现出来的复杂化与多样性特点,大大增加了预算管理的难度。长期以来,我国始终未将财政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且即使纳入预算管理的部分也并未受到严格统一的监管。上述问题的长期存在,致使我国财政预算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制约财政预算管理效率,降低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全口径预算管理作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核心就在于将全部的财政收支行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之中,一般认为预算管理体系包含社会保障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四个部分。这四大预算编制既相互独立,也需要协调衔接,在预算执行方面也是相互制约与协调的关系。正当财政收入的范围和来源逐步纳入全口径预算中,财政监管范围与内容也进一步扩大,相较于过去分散的预算监督管理而言,全口径预算改革的提出进一步加强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全口径预算改革无疑对财政收入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1.3网络税收监管力度严重不足
早在2001年,我国就在《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概念。当前,我国的税收信息化工作主要致力于传统产业的税收征管服务。在经济转型背景下,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网络经济已覆盖了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我国关于网络经济的税收征管工作却相当滞后。当前,在我国网络经济中主要存在B2B、C2C及B2C三种交易模式,其中B2B主要是企业间的网络交易,B2C是指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行为,C2C是指个体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在上述三种模式中,B2C与B2B的经营主体都是线下设有实体机构的企业,针对这两类网络交易行为可以按照实体经济税收法规进行征税。然而在C2C模式下,经营主体是独立的自然人。当前,我国税务部门开展的税收监管行为主要针对具备实体经营场所的纳税者,且稽查对象主要以纸质账簿为主。虽然2013年出台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但是《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跨地区交易开发票难得问题,因此并未将网络经济申领网上发票作为强规定。所以,申领网上发票的依然是具有实体经营场所的纳税者。由于C2C模式下的经营者并未在线下进行纳税登记,且网络经济交易具有一定的隐秘性,使得我国税务部门关于网络税收监管的力度严重不足。
2 经济新常态下加强财政收入监管对策
2.1注重财政收入监管与预测的结合
关于财政收入的预测应当从两个层面着手:一是以宏观经济走势为基础而进行的整体财政收入预测,是国家财政部门在进行年度预算或者中长期预算编制过程中,以国家发展规划和市场经济形势编制科学、合理、完整的财政收支预算。编制预算过程中,需要对税收收入渠道和来源以及非税收收入变化情况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确保财政税收政策的手段发挥调节作用。二是以行业信息和企业信息为基础而做出的微观财政收入预测。首先,要加强工商、财政、发改委等部门的协作,运用大数据对微观经济进行预判和跟踪,尤其是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及时掌握税源总量和税源质量的变化,从企业税源着手对财政收入实施动态预测,促使税务机构及时调整并加强税收监管与服务工作。其次,为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建议推广开开展第三方机构评估工作,完善稅种和税额征收的预测,加强动态监控。
2.2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由此,可以看出微观预测是宏观预测的前提和基础,宏观财政收入预测要从全局着手掌握财政收入总量变化情况,这是政府部门进行年度财政预算收入编制的主要依据[2]。
从当前我国财税体制来看,营改增的完成使我国财政收入顺应财政收入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要求,消费税的调整对能源和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个税的调整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确保公民的收入更加合理和规范。毋庸置疑,当前我国正在推行实施的房产税改革、营改增以及其他财税改革措施必将改变地方政府部门的财政收支基本状况。经济新常态下,加强财政收入监管必须以明确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管理与归属权限为前提,所以,理顺市场和政府的“边界”问题,明确地方政府部门间的财政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对财政收入有效有力的监管,才能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在分级征税与管理背景下,若财税体制改革“落地”不实,那么中央和地方积极性、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收入分配问题将受到影响。因此,必须以税制改革为抓手,不断健全财税体制机制,为财政收入监管力度的奠定基础。
2.3以大数据平台为支撑,加强网络经济税收征管
如前文所述,当前我国网络经济交易量增长迅速,由此产生了海量的网络交易数据,若这些数据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管,那么市场经济中偷税漏税、征信失守、诈骗行为等不良市场交易和社会问题就难以避免。传统税收征管遵循属地管理原则,采用低效率的“人盯人”方式,即通过税务部门及工商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与税务登记证等手段对纳税人进行监控,以结构化数据的搜集作为税收监管主要工作内容。然而,网络经济下C2C交易模式中的交易主体并未使用税控收款系统,使得C2C交易模式下的运营主体游离在税收监管范围之外。笔者认为,财税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网络交易数据,搭建起多部门、多领域、多行业互联共享的大数据平台,将全国的税收征管数据录入其中,实现对纳税人的全覆盖,大数据平台内应当广泛包括来自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及互联网渠道的全部数据,以实现对网络经济数据的有效采集、存储、分析及利用,以此为基础建立健全纳税信用机制,构建起覆盖全社会的纳税信用体系[3]。财税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加强与电商平台的协作,致力开发横向和纵向联网的网络交易征税系统,授权电商平台进行消费税与增值税的代扣,对电商平台代收税费进行统一管理,以商品的寄出地归属与地方按原分税制所确定的办法为依据进行税收分配。
3 结束语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面对持续低迷的经济增长及财政收入增长现状,这是经济转型时期必然面临的状态。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并非越快越好,但我们应该从增速放缓的财政收入现状中分析当前我国经济现状和问题根源,必须注重财政收入监管工作。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网络经济税收征管、注重财政收入监管与预测的结合等手段,全面加强财政收入监管,使财政收入机制努力适应经济新常态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江庆,徐杨,杨琛.新常态下财政收入质量监管的几点思考[J].财政监督,2016,(19):5-8.
[2]赵长宝.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收入监管新机制[J].审计月刊,2015,(07):47-48.
[3]江庆,汪滢.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收入监管的几点建议[J].财政监督,2015,(16):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