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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调解优先”的司法工作原则.“调解优先”具有比较明确的适用范围.在运用“调解优先”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有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五种形式.在适用“调解优先”的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判决和调解的关系,遵守自愿原则,严格依法进行,注重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