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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主题,按照“稳价格、安民生、保改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把“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放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价格监督检查职能作用,深入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强化价格服务职能,为不断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价格环境作出了贡献。
一、价格违法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价格违法案件总量微幅下降
上半年,全国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32630件,同比下降0.9%,查处违法所得8.4亿元,实施经济制裁6.4亿元,其中退还用户2.5亿元,没收违法所得3.5亿元,罚款0.4亿元。
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教育、医药、成品油、交通运输等一系列价格收费检查,组织有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了雨雪冰冻、地震灾害期间的价格应急监管,指导查处了一批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违法案件,加强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度,促使价格违法案件总量在连续四年较大幅度下降的基础上,继续微幅下降,进一步规范了市场价格秩序。特别是连续多年开展全国专项检查的行业价格违法行为下降明显,如教育收费违法案件下降21.8%,药品价格违法案件下降15.9%,医疗服务价格违法案件下降12.8%,有效遏制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中的价格违法势头。
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维权、政策、协调、信息等服务,特别是高度重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价格举报咨询工作,高效快速地办理了一大批交通运输、房地产及物业管理、教育、医药、成品油等领域的价格举报案件,及时有效地化解了价格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价格违法案件集中于五大领域
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数量排名前五位的是: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教育收费、交通运输价格、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成品油价格,分别为8534件、7089件、6026件、1677件、1458件,五项合计占全部价格违法案件的76%。其中,由于受成本上升、供求紧张等阶段性因素影响,成品油、交通运输价格违法案件数量出现了较大程度的上升,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76.1%、32.0%。
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是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不到位,较多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没有严格执行“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政策;二是提高标准收取手术费、化验费、放疗费、监测费、床位费、护理费等;三是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如手术医生站台费、CT室床单鞋套费、一次性床罩费、查房费、微机管理费、出生保健卡费、健康咨询费等;四是通过多计算用药数量、一次性卫生材料使用数量多收费;五是通过捆绑项目、扩大范围、强行服务等手段多收费。
教育收费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一是与入学挂钩的高额“捐资赞助费”;二是代收服务费,如餐卡费、饮水费,以及强制购买教辅材料的费用等;三是“超三限”招收择校生多收的费用:四是利用学校改制、合作办学和补课补考等方式多收取的费用。
交通运输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是擅自提高票价,特别是一些跨省跨市公路个体客运车辆在行驶途中向乘客加价收费;二是不按实际站点售票,如强行让短途乘客按全程票价购票;三是对持学生证、军人证、残疾证、老年证等乘客的优惠票价执行不到位;四是提高标准收取道路特别是高速公路事故车清障、施救费用;五是停车场超标准收费。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是部分土地部门违规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管理费等;二是部分城建部门违规收取建安检测费、招投标管理费,重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是一些交通部门强制收取车辆安全服务费,违规收取客运、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四是一些环保部门违规收取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五是有些公安部门违规收取治安联防费。
成品油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是超过国家规定价格水平销售成品油,特别是夜晚高价卖油、对外地车辆高价卖油;二是故意隐瞒油源、囤积居奇,趁机抬高价格;三是通过降低质量、减少重量等手段变相涨价。
(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案件明显上升
上半年,价格违法行为结构发生变化,在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中,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件数量减少,同比分别下降11.4%、1.2%;不正当价格行为上升较快,同比增长21.1%;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案件大幅上升。
今年以来,受国际市场、成本推动以及部分地区自然灾害等影响,国内食品、化肥、成品油、液化气、建材等价格较快上涨,并且价格上涨向其他行业传导的压力进一步增加。在较大的成本压力下,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较为频发,同比增加。从案件地区分布看,不正当价格行为分布较为广泛,河南、湖南、河北、甘肃、山西、江苏等省查处的案件均超过了200件。从违法形式看,主要是经营者通过行业协会、行业主导企业进行串通涨价,通过虚构原价等方式进行价格欺诈,通过缺斤少两等手段变相涨价,以及通过散布不实涨价消息哄抬价格等。
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案件集中分布在受雨雪冰冻、汶川地震影响较大的地区,其中湖南省查处1195件,陕西省查处187件,四川省查处124件,主要表现为食品、抗灾救灾及灾后重建所需建材两大领域的部分经营者没有依法及时执行有关省市出台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二、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积极贯彻落实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政策及格时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价格
检查落实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方案,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和调价范围,特别是加强对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公共交通运输价格的检查,严肃查处乱涨价行为,稳定市场价格。检查落实抗震救灾物资价格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和减免通行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策,落实地震灾区三省电力价格不上调政策,维护灾区市场价格基本稳定。鼓励经营者通过优化管理、创新技术等方式降低成本,尽量消化上游产品价格调整影响的增支因素,加强价格自律,引导价格诚信,预防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继续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减轻群众生活负担
一是继续开展医药价格检查,重点检查药品加价率、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与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二是继续加强教育收费监管,落实义务教育免费政策、高中“三限”政策和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着力整治“改制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乱收费行为。此外,切实加强通信、邮政、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等领域的价格监管,维护人民群众的价格权益。
(三)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
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积极研究价格垄断行为认定标准,制定调查取证程序,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跟踪分析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奶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以及成品油、液化气、化肥等重要商品价格变化情况,严厉打击串通涨价、搭车涨价、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工商、质监以及新闻单位的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四)深入推进“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合理引导市场行为
继续推进职能转变,加强价格公共服务,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投诉权,帮助经营者增强价格诚信意识、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价格行为,协调化解上下游企业之间、产供销环节之间的价格矛盾,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合理引导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市场价格行为。
一、价格违法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价格违法案件总量微幅下降
上半年,全国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32630件,同比下降0.9%,查处违法所得8.4亿元,实施经济制裁6.4亿元,其中退还用户2.5亿元,没收违法所得3.5亿元,罚款0.4亿元。
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教育、医药、成品油、交通运输等一系列价格收费检查,组织有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了雨雪冰冻、地震灾害期间的价格应急监管,指导查处了一批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违法案件,加强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度,促使价格违法案件总量在连续四年较大幅度下降的基础上,继续微幅下降,进一步规范了市场价格秩序。特别是连续多年开展全国专项检查的行业价格违法行为下降明显,如教育收费违法案件下降21.8%,药品价格违法案件下降15.9%,医疗服务价格违法案件下降12.8%,有效遏制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中的价格违法势头。
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维权、政策、协调、信息等服务,特别是高度重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价格举报咨询工作,高效快速地办理了一大批交通运输、房地产及物业管理、教育、医药、成品油等领域的价格举报案件,及时有效地化解了价格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价格违法案件集中于五大领域
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数量排名前五位的是: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教育收费、交通运输价格、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成品油价格,分别为8534件、7089件、6026件、1677件、1458件,五项合计占全部价格违法案件的76%。其中,由于受成本上升、供求紧张等阶段性因素影响,成品油、交通运输价格违法案件数量出现了较大程度的上升,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76.1%、32.0%。
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是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不到位,较多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没有严格执行“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政策;二是提高标准收取手术费、化验费、放疗费、监测费、床位费、护理费等;三是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如手术医生站台费、CT室床单鞋套费、一次性床罩费、查房费、微机管理费、出生保健卡费、健康咨询费等;四是通过多计算用药数量、一次性卫生材料使用数量多收费;五是通过捆绑项目、扩大范围、强行服务等手段多收费。
教育收费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一是与入学挂钩的高额“捐资赞助费”;二是代收服务费,如餐卡费、饮水费,以及强制购买教辅材料的费用等;三是“超三限”招收择校生多收的费用:四是利用学校改制、合作办学和补课补考等方式多收取的费用。
交通运输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是擅自提高票价,特别是一些跨省跨市公路个体客运车辆在行驶途中向乘客加价收费;二是不按实际站点售票,如强行让短途乘客按全程票价购票;三是对持学生证、军人证、残疾证、老年证等乘客的优惠票价执行不到位;四是提高标准收取道路特别是高速公路事故车清障、施救费用;五是停车场超标准收费。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是部分土地部门违规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管理费等;二是部分城建部门违规收取建安检测费、招投标管理费,重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是一些交通部门强制收取车辆安全服务费,违规收取客运、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四是一些环保部门违规收取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五是有些公安部门违规收取治安联防费。
成品油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是超过国家规定价格水平销售成品油,特别是夜晚高价卖油、对外地车辆高价卖油;二是故意隐瞒油源、囤积居奇,趁机抬高价格;三是通过降低质量、减少重量等手段变相涨价。
(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案件明显上升
上半年,价格违法行为结构发生变化,在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中,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件数量减少,同比分别下降11.4%、1.2%;不正当价格行为上升较快,同比增长21.1%;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案件大幅上升。
今年以来,受国际市场、成本推动以及部分地区自然灾害等影响,国内食品、化肥、成品油、液化气、建材等价格较快上涨,并且价格上涨向其他行业传导的压力进一步增加。在较大的成本压力下,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较为频发,同比增加。从案件地区分布看,不正当价格行为分布较为广泛,河南、湖南、河北、甘肃、山西、江苏等省查处的案件均超过了200件。从违法形式看,主要是经营者通过行业协会、行业主导企业进行串通涨价,通过虚构原价等方式进行价格欺诈,通过缺斤少两等手段变相涨价,以及通过散布不实涨价消息哄抬价格等。
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案件集中分布在受雨雪冰冻、汶川地震影响较大的地区,其中湖南省查处1195件,陕西省查处187件,四川省查处124件,主要表现为食品、抗灾救灾及灾后重建所需建材两大领域的部分经营者没有依法及时执行有关省市出台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二、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积极贯彻落实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政策及格时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价格
检查落实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方案,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和调价范围,特别是加强对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公共交通运输价格的检查,严肃查处乱涨价行为,稳定市场价格。检查落实抗震救灾物资价格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和减免通行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策,落实地震灾区三省电力价格不上调政策,维护灾区市场价格基本稳定。鼓励经营者通过优化管理、创新技术等方式降低成本,尽量消化上游产品价格调整影响的增支因素,加强价格自律,引导价格诚信,预防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继续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减轻群众生活负担
一是继续开展医药价格检查,重点检查药品加价率、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与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二是继续加强教育收费监管,落实义务教育免费政策、高中“三限”政策和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着力整治“改制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乱收费行为。此外,切实加强通信、邮政、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等领域的价格监管,维护人民群众的价格权益。
(三)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
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积极研究价格垄断行为认定标准,制定调查取证程序,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跟踪分析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奶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以及成品油、液化气、化肥等重要商品价格变化情况,严厉打击串通涨价、搭车涨价、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工商、质监以及新闻单位的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四)深入推进“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合理引导市场行为
继续推进职能转变,加强价格公共服务,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投诉权,帮助经营者增强价格诚信意识、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价格行为,协调化解上下游企业之间、产供销环节之间的价格矛盾,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合理引导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市场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