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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责任的承担涉及到主体、行为、方式等方面的问题。理论上说反垄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应为实施了垄断行为的任何"人",但在实际承担责任时并非如此,许多主体特别是具体实施了垄断行为的企业内部人员、行业协会、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机构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通常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由于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集中等行为具有不同性质,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也会有所差别。反垄断民事责任的承担在一定情形下需要考虑反垄断机构的前期行为,责任的具体认定也有别于一般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是停止或消除垄断行为以及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