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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被界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要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并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要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还将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