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并明确规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0%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20%、主要污染物排放下降10%。目标之具体、约束性之强在以往10个五年规划中不曾有过的。如今五年已经过去了,在中央和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节能减排取得积极进展,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十一五”前四年,在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3.5%的基础上,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20.76%,累计实现节能量5.3亿吨标准煤。与此同时,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9.6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3.14%,2010年底四项指标中后三个到经过努力基本实现,但完成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还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
一、 我国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 促进节能减排的税种过少,调节力度不够
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资源税四种税种。由于其存在时间比较久,缺乏与时俱进的改进和完善,稳定性和刚性也逐渐下降,已无法满足节能减排的需要。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税种存在许多的空白和不足,所以我国可以考虑增加新税种,扩大征收范围,构建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体系。此外,目前这四种税种的调节力度不够,有的甚至起反作用。例如:增值税是税收的主要税种,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依据节能的程度不同,采取不同的增值税政策,如即征即退,用以鼓励企业节能减排。但是,对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承担的进税额不能减免。增值税在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高材耗的产品时,缺少出口退税政策的支持,而且一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对农药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这会刺激农业生产中剧毒农药的使用和过度排放,导致土壤和水资源的质量严重下降),这些都降低了税收的调节作用,甚至有悖于节能减排的目标。
(二) 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单一、过于零散
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大都为低税率、减税、免税等直接方式,这种方式容易刺激纳税人以虚假名义骗取税收优惠,只能起到短期效果。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准备金这些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引导纳税人调节生产经营活动,对促进节能减排的效果会更好,但目前这种手段利用的较少。此外,鼓励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过于零散,主要分散在某些税种中,没有形成一套体系,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弱化了税收在环保节能方面的作用。
(三) 我国资源税不完善,仍需改革
在我国资源税改革这个问题上,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在征收范围上,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征收范围只限于盐、矿产品的开采和生产,但是其他的资源,尤其与人类生产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的资源,如水、树木等频繁大量使用的资源,一直被排除在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之外;另一方面,在计量方式上,目前资源税采用的都是从量计征的征税方法,但是,随着国内外市场的流通,产品价格表现出很大的弹性,由于收入缺乏弹性,如果税收政策不能做出合理调整,容易导致税收收入水平降低。
二、 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一) 调整和完善现行税种
1.增值税。取消有毒农药、农膜低税率等规定;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尘、除尘、污水处理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的规定;限制企业将更新换代、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旧生产设备进行转卖的行为。
2.企业所得税。实施环保设备的加速折旧政策,如企业的环保设备投资达到一定比例,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所得税优惠;允许清洁能源企业和污染治理企业加速投资折旧。
3.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加入必须保护开发及利用的资源,如土地、森林、海洋和草原等;调整计税依据,由现在的按企业产量征收改为按划分给企业的资源可采储量征收;调整征收方法,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程度相结合,即资源开采率越低,环境修复程度越差,资源税率就越高。
4.消费税。将目前尚未纳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适当降低低排气量汽车、摩托车税率等。
(二) 开征节能减排新税种
1.环境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一些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五种。通过环境税的征收,我国可以从源头上加大企业生产中资源的利用成本,促使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使能源产品的价格趋于合理水平。我国在征收水污染税的时,可以考虑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城镇居民排放的含有污染物质的废水为课税对象。以排放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企业(含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与居民个人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征收办法。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应以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课征。根据企业排放废水所含污染物质的成份和浓度不同,以及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按照废水中各种污染物质的含量设定具有累进性的定额税率,使税负与废水污染物质的含量呈正相关关系。
2.碳税。碳税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来缓解全球变暖,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种。碳税通过对燃煤、汽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用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由于与全球气候变化联系在一起,碳税一般被设定为需要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管理体制,以实现最优产出,但这并不是必然的。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确定排放限额及减排目标的情况下,在国家或地区实施碳税是非常必要的。
3.燃油税。德国在1999年实施了生态税改革,采取燃油税附加的方式,收取生态税。主要目标是通过征收生态税,使化石燃料对气候和环境所造成的危害的治理成本内部化,将治理费用纳入消费者购买化石燃料产品的价格中。随着中国与国际的接轨,世界各国都在征收燃油税,中国也同样不能例外。但是,由于各部门间利益关系协调不了,导致中国的燃油税就一直不能落实。
(三)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配合实施
各国在鼓励节能减排时,通过增加财政预算在节能减排上的资金安排,既能够体现政府对节能减排的支持,促进企业和一些科研机构对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又能引导企业将资金投向环保领域,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而合理的财政补贴对调节经济和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杠杆作用,对生产和使用节能、洁能产品进行补助、奖励,可以有效地引导企业的生产行为、家庭与个人的消费行为,将整个社会的生产和消费引入节能减排的轨道。此外,通过政府对节能产品的采购,也能够引导企业向生产节能和环保产品方向的发展。
(安徽大学龙河校区)
一、 我国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 促进节能减排的税种过少,调节力度不够
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资源税四种税种。由于其存在时间比较久,缺乏与时俱进的改进和完善,稳定性和刚性也逐渐下降,已无法满足节能减排的需要。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税种存在许多的空白和不足,所以我国可以考虑增加新税种,扩大征收范围,构建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体系。此外,目前这四种税种的调节力度不够,有的甚至起反作用。例如:增值税是税收的主要税种,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依据节能的程度不同,采取不同的增值税政策,如即征即退,用以鼓励企业节能减排。但是,对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承担的进税额不能减免。增值税在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高材耗的产品时,缺少出口退税政策的支持,而且一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对农药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这会刺激农业生产中剧毒农药的使用和过度排放,导致土壤和水资源的质量严重下降),这些都降低了税收的调节作用,甚至有悖于节能减排的目标。
(二) 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单一、过于零散
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大都为低税率、减税、免税等直接方式,这种方式容易刺激纳税人以虚假名义骗取税收优惠,只能起到短期效果。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准备金这些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引导纳税人调节生产经营活动,对促进节能减排的效果会更好,但目前这种手段利用的较少。此外,鼓励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过于零散,主要分散在某些税种中,没有形成一套体系,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弱化了税收在环保节能方面的作用。
(三) 我国资源税不完善,仍需改革
在我国资源税改革这个问题上,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在征收范围上,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征收范围只限于盐、矿产品的开采和生产,但是其他的资源,尤其与人类生产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的资源,如水、树木等频繁大量使用的资源,一直被排除在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之外;另一方面,在计量方式上,目前资源税采用的都是从量计征的征税方法,但是,随着国内外市场的流通,产品价格表现出很大的弹性,由于收入缺乏弹性,如果税收政策不能做出合理调整,容易导致税收收入水平降低。
二、 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一) 调整和完善现行税种
1.增值税。取消有毒农药、农膜低税率等规定;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尘、除尘、污水处理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的规定;限制企业将更新换代、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旧生产设备进行转卖的行为。
2.企业所得税。实施环保设备的加速折旧政策,如企业的环保设备投资达到一定比例,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所得税优惠;允许清洁能源企业和污染治理企业加速投资折旧。
3.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加入必须保护开发及利用的资源,如土地、森林、海洋和草原等;调整计税依据,由现在的按企业产量征收改为按划分给企业的资源可采储量征收;调整征收方法,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程度相结合,即资源开采率越低,环境修复程度越差,资源税率就越高。
4.消费税。将目前尚未纳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适当降低低排气量汽车、摩托车税率等。
(二) 开征节能减排新税种
1.环境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一些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五种。通过环境税的征收,我国可以从源头上加大企业生产中资源的利用成本,促使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使能源产品的价格趋于合理水平。我国在征收水污染税的时,可以考虑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城镇居民排放的含有污染物质的废水为课税对象。以排放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企业(含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与居民个人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征收办法。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应以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课征。根据企业排放废水所含污染物质的成份和浓度不同,以及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按照废水中各种污染物质的含量设定具有累进性的定额税率,使税负与废水污染物质的含量呈正相关关系。
2.碳税。碳税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来缓解全球变暖,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种。碳税通过对燃煤、汽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用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由于与全球气候变化联系在一起,碳税一般被设定为需要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管理体制,以实现最优产出,但这并不是必然的。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确定排放限额及减排目标的情况下,在国家或地区实施碳税是非常必要的。
3.燃油税。德国在1999年实施了生态税改革,采取燃油税附加的方式,收取生态税。主要目标是通过征收生态税,使化石燃料对气候和环境所造成的危害的治理成本内部化,将治理费用纳入消费者购买化石燃料产品的价格中。随着中国与国际的接轨,世界各国都在征收燃油税,中国也同样不能例外。但是,由于各部门间利益关系协调不了,导致中国的燃油税就一直不能落实。
(三)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配合实施
各国在鼓励节能减排时,通过增加财政预算在节能减排上的资金安排,既能够体现政府对节能减排的支持,促进企业和一些科研机构对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又能引导企业将资金投向环保领域,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而合理的财政补贴对调节经济和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杠杆作用,对生产和使用节能、洁能产品进行补助、奖励,可以有效地引导企业的生产行为、家庭与个人的消费行为,将整个社会的生产和消费引入节能减排的轨道。此外,通过政府对节能产品的采购,也能够引导企业向生产节能和环保产品方向的发展。
(安徽大学龙河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