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解释》亮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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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加大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可谓是亮点多多。按照要求,该《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亮点1:“酒驾”事故起因与受害人获“交强”赔偿无关
  案例:黄某与妻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出去喝酒。酒后驾车回家途中,與一正常行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骑电动车的韩某受伤。交警认定黄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黄某的车辆上了交强险。他便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的范围内先予受害人韩某理赔。保险公司以黄某酒驾为由,拒绝赔偿。
  说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该条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亮点2: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齐某在下岗后用其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买了一部二手夏利轿车,开始在市区做出租车生意。后来他将车挂靠到了一有客运经营权的出租车公司,该公司每月向齐某收取少许的管理费,但对齐某其他事情一律不管。由于齐某驾驶技术不过硬,有一天他驾出租车在路上连续撞倒3个行人。交警认定齐某承担主要责任,但因赔偿数额巨大,齐某无力支付,受害人便将其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
  说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亮点3:遭连环撞应区别情况追究连带或按份责任
  案例:星期日,吴老太因为儿子一家3口人中午要来吃饭。一大早便去菜市场买菜。在回家的路上,因所提物品过重,吴老太失去平衡,滑倒在人行横道上,被2辆车先后压到,导致她的左小腿粉碎性骨折。交警认定,肇事车辆承担主要责任,但对前后肇事车辆具体责任没作划分。事后就赔偿问题,吴老太的家属将2辆肇事车的车主告上了法庭。
  说法:对于这类连环撞击,《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亮点4:保险期内车辆易主保险公司无权以未变更保险合同拒赔
  案例:柳某见其子上班地点离家很远,便把自己的小汽车给了他,但没有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一天夜晚,这辆车被别的车撞到并被刮坏。因找不到肇事者,老柳的儿子便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没变更交强险合同手续为由,拒绝赔偿。
  说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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